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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应急管理>应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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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087428546621/2025-0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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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急管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5-05-28
  • [ 发布日期 ]
  • 2025-05-28
南岸天文重庆弘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2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5-05-28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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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5-28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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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21225分许,重庆弘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悦地购物中心大中庭灯饰改造工程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38075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政府同意,决定成立由副区长刘*任组长,区应急局和区消防救援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商务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和天文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的南岸区政府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区纪委监委机关派员参加。市安委办对本起火灾事故调查进行挂牌督办。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人员询问,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重庆弘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晔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成立日期:2008*,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欧*,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经营范围: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电子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按许可证核定的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制作与安装,销售建筑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五金配件、玻璃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重庆新创商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创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成立日期:2014*,住所:重庆市南岸区*,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邝***),注册资本:17300万新加坡元整,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茶园鹿角组团A标准分区A01-2/03地块时代都汇项目商业部分(地下2层、地上6层)进行物业管理和经营管理,从事出租、对商用设施进行出租,对停车场进行出租和物业经营管理,房地产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等国家有专项规定的投资咨询业务;不得发行、销售金融产品,不得向社会公众发放借款,不得为未经许可的金融活动提供宣传、推介、营销等)。(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合同签订情况

2025224日,新创公司与弘晔公司签订《新创建筑工程协议》,项目内容为悦地购物中心大中庭灯饰改造。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弘晔公司制定了消防防火制度,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未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未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未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新创公司制定了外包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但未严格执行。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321225分许,弘晔公司施工人员罗*(持有焊工证)在中庭四层施工平台使用等离子切割机切割顶层面装饰钢材的过程中,产生的高温焊渣从中庭立柱与施工平台的缝隙处溅落到包裹立柱的塑料装饰品上,火花将塑料装饰品引燃,从而引发火情。

(六)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

本次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为38075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3212210分许,南岸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2218分,处置力量到场。2233分,明火熄灭。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弘晔公司现场工人立即使用灭火器和商场的消防栓进行前期处置,新创公司工作人员也及时使用消防栓灭火。

(三)事故应急及评估处置

弘晔公司和新创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处置及时得当,区消防救援支队接报后迅速组织处置力量赶到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符合程序,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三、现场勘查和相关调查情况

火灾发生后,南岸区消防救援局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

(一)环境勘验

起火部位位于悦地购物中心中庭,该中庭在进行吊顶灯饰改造工程施工,中庭部位地上四层处搭建一处施工平台,平台下方采用钢管卡扣搭建钢架支撑,上方采用木板搭建操作平台,平台四周采用石膏板围合,平台面积约380平方米;中庭建有两根承重柱,中庭顶棚有原吊顶的钢架。对起火部位进行勘验,发现施工切割产生的明火发散物,现场周围无监控设备。

(二)初步勘验

起火部位位于购物中心中庭四层施工平台,西侧柱子周围与施工平台存在有40厘米空隙,空隙处采用竹片钉成的条板进行填铺。西侧柱子周围木平台有不规则燃烧痕迹,柱子西侧燃烧痕迹最严重,北侧、南侧的木板过火痕迹较轻,柱子旁平台周围有未完全燃烧的竹跳板,西侧柱子烟熏痕迹明显。

(三)细项勘验

勘察起火部位,西侧柱子四周木平台有不规则燃烧痕迹,柱子西侧燃烧痕迹最严重,平台木板由柱子向外燃烧痕迹减弱,柱子北侧、南侧的木板过火痕迹较轻,柱子东侧木板无过火痕迹。施工平台下方有燃烧物滴落痕迹。起火部位旁放置有等离子切割机一台,起火部位上方有明显施工痕迹,和现场切割机操作人员罗强描述一致。

(四)专项勘验

勘察柱子西侧,西侧柱子四周平台木板有不规则燃烧痕迹,柱子西侧燃烧痕迹最严重,并有竹跳板燃烧残留物。据现场施工工人罗强和现场负责人陈聪指认,在柱子西侧上方对顶棚钢架进行切割时,发现柱子和平台缝隙处竹跳板起火并向四周蔓延,并发现火苗下落引燃平台下方柱子旁的可燃物。

四、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起火时间为2025321225分许,起火点位于中庭西侧柱子处,起火原因为施工切割时高温焊渣掉落在西侧柱子和木板平台缝隙处竹跳板上,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1.弘晔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在:

1)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未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

2)未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未对作业人员罗*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就安排其上岗作业;

4)实施切割作业前未办理相关手续,也未指定现场监护人;

5)实施切割作业前,未将作业现场可以清理的可燃物清理干净,也未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离措施;

6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切割作业现场可燃物未清理干净和未采取有效防火隔离措施的火灾隐患

2.新创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在:

1)对弘晔公司的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弘晔公司实施切割作业前按照要求到新创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2)落实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不力,未严格落实本单位用火安全管理相关规定[1]

3)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未落实现场监护人,也未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离措施。

五、有关部门履职情况

(一)天文街道办事处

1. 按照三定方案要求,发展服务岗主要负责制定和执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济社会统计、公平竞争环境建设、国防动员、强化产业引导等职责,同时,按照街道应急安全岗的要求,对辖区商贸等相关行业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配合应急安全岗做好商贸相关安全检查工作,截止事故调查组调查时,分管副主任徐*梅通过科务会专题部署安全工作4次,带队检查7次。发展服务岗负责人吴*按照应急安全岗要求,共开展检查13次,检查单位企业13家次,发现问题8处,落实整改8处。分管安全副主任刘*20251月起至321日,共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1次;带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17家次,发现安全隐患5处,均已督促整改。应急管理岗、消防管理岗按照年初制订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检查辖区物业小区13家次,在建工地4家次,大型商业综合体1家次,加油站2家次。

2.针对悦地购物中心开展专项检查。202412月至20254月,共开展检查4次,其中街道党工委书记亲自督导1次,发展服务岗参与区级部门组织的联合检查1次,自行开展检查2次。根据天文派出所1月提醒,悦地购物中心虽然已安装固定硬质隔离设施但不合格,发展服务岗数次提醒督促悦地商管及时整改,已于316日整改完毕。

(二)区住房城乡建委

1.根据《区住房和城乡建委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的规定,每月至少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至少带队组织开展1次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区住房城乡建委党组成员、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服务中心主任周*,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计划安排,20251月起至331日,共计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4次,开展安全检查3次,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8条。

2. 区住房城乡建委建管科科长王*、副科长陶*强,20251月至321日,开展建设领域执法工作,实施行政处罚6次,罚款金额4.9万元,开展安全检查20次。

3. 区住房城乡建委建管科现有工作人员9名(*),设科长1名,副科长2名,具体负责执法工作的工作人员4名。20251月至事故发生时,执法人员严格按照监督计划开展安全监督巡查工作,对全区在建、拟建项目累计共巡查20次。截止事故发生,建管科没有接到属地街镇及相关单位报送相关信息,也没有接到群众信访、投诉、举报线索。

(三)区商务委

市场流通科负责指导批发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会展、连锁经营、社区商业和生活服务行业发展工作。20251月至事故调查组调查时,共计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3次;按照《重庆市南岸区商务领域2025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要求,应检查企业6家,实际检查企业15家,发现问题47个,均已完成整改。

20251月至事故调查组调查时,区商务委副主任刘*勇(分管市场流通科)应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3次、开展安全生产检查3次,实际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5次,带队检查企业10家,发现问题26个,均已完成整改。

(四)区消防救援局

一是综合监管情况。成立了区级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专项整治专班,召集21个行业部门召开全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专项整治动员部署会,印发《全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提请区政府副区长刘*召开全区火灾防控工作警示约谈会,区消安办组织区级部门和属地镇街召开冬春火灾防控工作专题会2次,下发工作提示通知2份,均对违规动火动焊作业进行了强调和部署。分管领导杨*剑副局长,组织消防安全工作部署会9次,检查单位21家。

二是专项监管情况。自20251月至事故发生时,“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未抽中南岸区悦地购物中心,且未接到有关悦地购物中心的举报投诉。对悦地购物中心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指导2次。

三是消防宣传情况。组织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召开工作会,观看动火动焊火灾事故警示教育片,并在元旦、春节、清明等重要节点向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布消防安全提示。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等新媒体矩阵发布违规动火动焊典型火灾案例20余条,提示动火作业单位落实动火作业“六必须”要求。

六、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男,汉族,身份证号:510216*,弘晔公司悦地购物中心大中庭灯饰改造项目现场负责人,涉嫌过失引起火灾,公安机关已对其实施行政拘留10天。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弘晔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未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未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未对作业人员罗*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就安排其上岗作业;实施切割作业前未办理相关手续,也未指定现场监护人;实施切割作业前,未将作业现场可以清理的可燃物清理干净,也未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离措施,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切割作业现场可燃物未清理干净和未采取有效防火隔离措施的火灾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3];《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4]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11.0.4第三项[5]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七十五[6]的规定,建议由区消防救援局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欧*(男,汉族,身份证号:332603*)给予行政处罚。

新创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对弘晔公司的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弘晔公司实施切割作业前按照要求到新创公司办理相关手续;落实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不力,未严格落实本单位用火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未落实现场监护人,也未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离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7]和《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七十五条[8]的规定,建议由区消防救援局对该公司及其总经理江*灵(男,汉族,身份证号:511621*)给予行政处罚。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弘晔公司应当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遵照执行;进一步加强施工作业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落实好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新创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委外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审批、管理,落实好现场监护,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三)区商务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消防救援局、天文街道办事处应针对该起事故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复盘,形成书面材料报区政府,并抄送区安办;要进一步强化行业领域和属地监管责任,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分别指导企业进一步学习委外作业相关管理要求,指导企业做好动火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同时部门与街镇之间要加强协调联动,形成部门和镇街共抓齐管、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



[1]《安全生产管理制》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用火安全管理:a)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物业部申请“动火许可证”。b)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准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c)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物业部申请,物业部需派人现场审查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的场所以及正在生产、营业、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因施工、安装、维修、养护、拆除等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事先办理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采取防火隔离措施。明火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5]《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11.0.4第三项扩建、改建建筑施工时,施工区域应停止建筑正常使用。非施工区域如继续正常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和作业后,应清理作业现场的可燃物,作业现场及其下方或附近不能移走的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6]《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七十五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8]《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七十五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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