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在辖区内行使政府管理职能。
(二)负责基层党建、团建等职责。
(三)负责辖区经济发展规划、经济社会统计等职责。
(四)负责民政、教育、卫生、计生、老龄事业发展、文化、体育、社会救助、残疾人事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职责。
(五)负责信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范和处理邪教等职责。
(六)负责承担政府委托的村(社区)事务工作。负责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辖区党群活动点建设以及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提供便民服务政策咨询。指导开展村务、居务公开以及养老服务站、教育服务站等建设。协助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社区养老、社区公共服务、社会救助、社会组织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承担文化、宣传等方面服务工作。负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辖区群众性文娱活动和公益活动。
(八)负责承担就业、再就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优抚救济等工作的政策宣传、培训指导、综合服务及调查统计职责。
(九)负责退役军人关系转接、联络接待、信息采集、政策咨询、帮扶援助等职责。
(十)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动植物防疫、应急管理、消防管理、民兵预备役、征兵等职责。
(十一)集中行使依法授权或委托的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卫生计生、文化旅游、民政管理、消防管理等领域的行政执法权。联系并参与城市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负责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环境保护、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工作和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十三)及时向市、区有关部门反映居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办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维护归侨、侨眷、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