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精神,现公开我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相关内容如下。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负责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方针政策,根据职责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度。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机制。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牵头指导和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确定水、大气等纳污能力,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4.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噪声、光、恶臭等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负责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管理。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5.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6.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监督管理核安全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组织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
7.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8.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相关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预测预警。落实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9.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承担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我区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应对气候变化交流与合作。
10.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各镇街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
11.负责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12.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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