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5日10时许,重庆市内环快速路南岸区段南山立交往盘龙立交路段上行8Km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19万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和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等单位为成员,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参加的南岸区人民政府“7·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管理组、技术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情况
渝D74*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徐*,男,汉族,30岁,家住湖北省随县*,身份证号码:42130219*,驾驶证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22年3月21日,有效期止:2028年3月21日。
张*丽(在此事故中受伤,并于2022年7月11日在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女,汉族,40岁,身份证号码:34262219*,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渝ADA9*轿车乘客。
廖*界(在此事故中受伤),男,汉族,41岁,身份证号码:51303019*,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驾驶证准驾车型:B2E,渝B2*小型轿车驾驶人,初次领证日期:2008年7月9日,有效期止:2024年7月9日。
梁*波(在此事故中受伤),男,汉族,33岁,身份证号码:50038419*,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驾驶证准驾车型:C1E,渝A9*小型越野客车驾驶人,初次领证日期:2014年4月18日,有效期止:2030年4月18日。
洪*(在此事故中受伤),男,汉族,35岁,身份证号码:50022719*,户籍地:重庆市璧山区*,驾驶证准驾车型:C1D,渝AD*小型轿车驾驶人,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2月2日,有效期止:2032年2月2日。
胡*阳(在此事故中受伤),男,汉族,43岁,身份证号码:32012519*,户籍地:南京市白下区*,渝AD*小型轿车乘客。
段*男,男,汉族,46岁,身份证号码:65010219*,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驾驶证准驾车型:A1A2,渝A3L*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初次领证日期:1995年6月21日,有效期止:长期。
赵*福,男,汉族,57岁,身份证号码:51020219*,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驾驶证准驾车型:A1A2,渝D0*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初次领证日期:1990年5月3日,有效期止:2026年5月3日。
张*,男,汉族,56岁,身份证号码:51230119*,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驾驶证准驾车型:A2,渝AP*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初次领证日期:1986年1月8日,有效期止:长期。
黄*兰(在此事故中受伤),女,汉族,56岁,身份证号码:51230119*,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AP*小型普通客车乘客。
王*,男,汉族,52岁,身份证号码:51303119*,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驾驶证准驾车型:C2,鄂A9*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初次领证日期:2017年11月23日,有效期止:2023年11月23日。
罗*,男,汉族,37岁,身份证号码:50011219*,登记住址:重庆市渝北区*,准驾车型: C1E,渝D9*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初次登记日期:2010年7月27日,有效期止:2026年7月27日。
刘*东,男,汉族,44岁,身份证号:51023019*,登记住址:重庆市大足县*,渝A6*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准驾车型:A2,初次登记日期:2001年5月9日,有效期止:2023年5月9日。
石*波,男,土家族,27岁,登记住址:重庆市酉阳县*,居民身份证号:50024219*,准驾车型:C1D,渝A5*小型轿车驾驶人,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8月23日,有效期止:2023年8月23日。
岳*娟,女,汉族,31岁,身份证号:51050219*, 登记住址:重庆市渝北区*,渝AD*小型轿车驾驶人,准驾车型:C1,初次登记日期:2013年3月8日,有效期止:2029年3月8日。
(二)事故车辆情况
渝D74*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中文品牌:凌宇牌,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重庆市綦江区发家致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嘉惠新城*,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5月8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5月31日。保险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ACHQ605CTP22*,保险终止日期:2023年5月3日。该车核定总质量31000kg,事发当日,车辆实际称重51470kg, 超重20470kg,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66.03%。
渝A98*小型越野客车,中文品牌:雪佛兰牌,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所有人:梁*波,登记住址:重庆市南川区*,初次登记日期:2012年2月28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2月28日,保险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终止日期:2023年3月7日。
渝B2*小型轿车,中文品牌:长安牌,使用性质:出租客运,车辆所有人:重庆互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登记住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4月18日,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10月31日,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终止日期:2023年4月13日。
渝AD*小型轿车,中文品牌:别克牌,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车辆所有人:黄*琴,登记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12月7日,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12月31日,保险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终止日期:2022年11月9日。
渝A3L*小型普通客车,中文品牌:北京现代牌,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所有人:重庆翱顿阀门有限公司,登记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科园二街*,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5月28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5月31日。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终止日期:2023年6月15日。
渝D09*大型普通客车,中文品牌:宇通牌,使用性质:公交客运,车辆所有人:重庆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登记住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8月29日, 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8月31日,保险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终止日期:2022年8月22日。
渝AP5*小型普通客车,中文品牌:三菱牌,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所有人:张*,登记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渝成街*,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8月31日,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8月29日,保险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终止日期:2022年8月30日。
鄂A9Q*小型普通客车,中文品牌:宝骏牌,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所有人:王*,登记住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1月29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1月31日,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终止日期:2023年2月28日。
渝D97*小型普通客车,中文品牌:五菱牌,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所有人:罗*,登记住址:重庆市渝北区兴隆镇*,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2月11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2月29日,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终止日期:2023年2月6日。
渝A6*小型普通客车,中文品牌:江特牌,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所有人:重庆固超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登记住址: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10月14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10月31日。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终止日期:2022年9月30日。
渝A55*小型轿车,中文品牌:北京现代牌,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所有人:石*波,登记住址:重庆市酉阳县清泉乡*,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1月26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1月31日,保险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终止日期:2023年1月21日。
渝AD06029小型轿车,中文品牌:小鹏牌,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所有人:岳*娟,登记住址: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5月7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5月31日,保险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终止日期:2023年5月7日。
(三)事故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内环快速路南岸段南山立交至盘龙立交上行8Km处,该路段单向四条行车道,道路两侧由金属护栏物理隔离,晴天,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下坡,交通标志、标线齐全。
(四)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重庆市綦江区发家致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家致富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嘉惠新城*,法定代表人:范*栋,实际负责人:范*年,成立日期:2017年3月8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500222006*,有效期至2025年3月24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7月5日10时许,徐炜驾驶超载的渝D74*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至重庆市内环快速路南岸段南山立交至盘龙立交上行8Km处,遇前方车辆排队缓行时,因查看手机信息而忽视了对路面情况的观察,导致未能提前采取行之有效的制动措施,先与同车道前方梁小波驾驶的渝A98*小型越野客车相接触,并将渝A98*小型越野客车及其前方车辆挤压到左侧行车道内,渝D74*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头部与渝ADA*小型轿车及道路右侧护栏相撞后停驶,渝AD9*小型轿车车头部与渝D09*大型普通客车尾部接触,并将渝D09*大型普通客车向前推动致使其前方多车发生接触,共造成12辆车及市政设施受损,渝ADA*小型轿车驾驶人洪*、乘车人张*丽、胡*阳、渝B2*小型轿车驾驶人廖*界、渝A98*小型越野客车驾驶人梁*波、渝AP*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黄*兰共六人受伤。2022年7月11日,张小丽在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南岸区公安、卫生、消防救援等部门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及开展善后处理工作,同时开展事故调查。
(三)善后处理情况
目前善后赔偿在进一步处理中。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
死者:张*丽,女,汉族。
伤者:廖*界,男,汉族。
伤者:梁*波,男,汉族。
伤者:洪*,男,汉族。
伤者:胡*阳,男,汉族。
伤者:黄*兰,女,汉族。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19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徐*驾驶实际称重为51470kg(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66.03%)的渝D74*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核定总质量为31000kg)上道路行驶,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反而因查看手机信息分心驾驶,疏于观察,且因车辆严重超载,导致未能提前采取行之有效的制动措施。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发家致富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为:
1.对车辆的卫星定位装置车载终端管理不到位,2022年7月2日至事故发生时,渝D74*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卫星定位装置处于离线状态,期间仍在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徐*于2022年7月1日在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情况下,驾驶渝D74*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家致富公司虽于2022年7月2日对其进行了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对徐*进行考核合格,仅安排徐*在试卷上签名,试卷答案由公司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3.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渝D74*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超载行驶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通过对造成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
(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
1.事故处理的履职情况
2022年7月5日10时05分许,城市快速道路支队指挥中心接报该事故后迅速通知当班民警张*赶赴现场。城市快速道路支队立即启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同步通知120救护车车辆、市政单位和施救清障等有关单位联动开展救援、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交通管制等工作。
2.当天路面勤务安排
2022年7月5日10时00分,事故发生地为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勤务一大队辖区,“7·5”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南山立交至盘龙立交方向,属于9362巡逻岗巡逻辖区。经过调查,该大队当班民警张*,随车辅警余*民,按照该支队勤务安排履行职责。
3. 其他履职方面
一是违法查处及车辆检查情况
2022年1月至2022年7月4日,勤务一大队开展现场纠违共3021件,其中查获酒驾2起、醉驾4起,现场查处货车闯禁违法766起、货车号牌不清晰不完整165起、货车遮挡机动车号牌19起、货车未悬挂号牌4起、故意污损号牌1起,货车违反装载违法行为74起、货车超员违法11起。非现场纠违共计14491 件,其中针对性开展货车违法闯禁非现场纠违共计6643件。民警现场开展“两客一危”重点车辆检共计查2424台次,其中检查货运车辆815台次,客车753台次,面包车618台次,危化品238台。
二是安全例会召开情况
2022年1月至2022年7月4日,该大队共组织常态通行辖区道路客、货运单位开展6次安全例会,强化交通安全提示教育工作。
三是勤务工作安排情况
该大队按照早、中、夜班勤务模式安排民警勤务。其中早班出班时间7点至中午12点;中班为12点至夜间22时30分,夜班为22时30分至次日早上7时。
四是开展重点车辆护送情况
该大队按照重庆市公安局开展危化品运输车辆护运工作要求,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4日,共出动警力152人次,护送*学品(鸡冠石污水处理厂消毒用*)货运车辆76台次。
(二)綦江区交通局
1.分管领导履职情况
根据《重庆市綦江区交通局2022年度安全生产检查督查计划》,今年以来,该局黄*雅副局长组织召开安全会议12次,带队开展安全检查15次。并指导该局安全法规科检查局属单位35次,抽查客运企业、车站、公路建设工程企业10家次,对綦江区邮政系统进行安全检查2次,共检查发现问题6个,均按时完成整改。
2.綦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履职情况
2022年以来,累计检查运输企业527户次,发现隐患786起,整改762起,对道路运输企业实施行政处罚749起,罚款69.55万元,吊销各类证照45起。计划检查:计划检查企业235户,实际完成235户,查处违法行为396起,罚款26.83万元。随机抽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系统随机抽查企业77户,已完成检查77户,查处违法行为71起,罚款3.6万元,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1起。专项检查:根据相关部门抄告的违法线索检查企业215户次,查处违法行为215起,罚款23.85万元。事故调处:接收亡人事故抄告33起,完成调查处理32起,1起正在调查中,吊销从业资格证19起。一超四罚:接收抄告449件,累计涉及1709条违法信息;办理一超四罚案件24起,吊销车辆营运证24件。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徐*,渝D74*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驾驶实际称重为51470kg(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66.03%)的渝D74*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核定总质量为31000kg)上道路行驶,行驶至事发路段遇前方车辆排队缓行时,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反而因查看手机信息分心驾驶,疏于观察,且因车辆严重超载,导致未能提前采取行之有效的制动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1]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2]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范*年,发家致富公司实际负责人,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未有效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渝D74*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超载行驶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3]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4]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发家致富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对车辆的卫星定位装置车载终端管理不到位,2022年7月2日至事故发生时,渝D74*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卫星定位装置处于离线状态,期间仍在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徐*于2022年7月1日在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情况下,驾驶渝D74*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家致富公司虽于2022年7月2日对其进行了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对徐*进行考核合格,仅安排徐*在试卷上签名,试卷答案由公司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渝D74*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超载行驶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6]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7]之规定,建议对其处罚款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三)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渝D74*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系轮胎(第二轴轮胎花纹不同)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9.1.3条的要求,建议由綦江区交通局调查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建议:
(一)发家致富公司应当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和所属车辆的管理,切实开展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意识。
(二)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严控路面违法行为。
(三)綦江区交通局应进一步加强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南岸区交通局应针对该起事故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南岸区人民政府“7·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年12月27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三项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五项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5]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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