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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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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15
  • [ 发布日期 ]
  • 2023-12-26
南岸区天文大道城南家园六组团路段“2·12”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3-12-26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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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2-26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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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2日19时40分许,南岸区天文大道城南家园六组团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和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等单位为成员,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参加的南岸区人民政府“2·12”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管理组、技术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情况

渝AV15*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刘*兵,男,汉族,52岁,身份证号码:51222*,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驾驶证准驾车型:C1,驾驶证有效期至:2031年4月2日,从业资格证号:51222*,有效期至:2024年9月5日。

行人:龙*琪,女,69岁,身份证号码:51022*,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

(二)事故车辆情况

渝AV15*号小型轿车,品牌型号:名爵牌CSA7153ADAQ,车辆识别代号:LSJA16U33JG131374,发动机号:QGGJ4120900,所有人:重庆众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登记住址: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注册登记日期:2018年7月3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7月31日。该车交强险保险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299500103602022013174。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天文大道城南家园六组团路段,该路段为双向通行直线型道路,道路中心安装有金属隔离栏,在事故发生地有一条无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标志标线齐全,人行横道位置道路中心隔离栏有缺口。该路段路面平整、视线良好,夜间有路灯照明,道路两侧为人行道。

(四)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重庆众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众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址: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法定代表人:欧*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成立日期:2015年6月3日,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等。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2月12日19时40分许,刘*兵驾驶渝AV15*号小型轿车由南岸区茶园水云路方向往消防队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天文大道城南家园六组团路段时,与从左至右正经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的行人龙*琪相撞,造成龙*琪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龙*琪经重庆市东南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2时56分死亡。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南岸区公安、卫生等部门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及开展善后处理工作,同时开展事故调查。

(三)善后处理情况

目前善后赔偿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

死者:龙*琪,女,69岁。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

四、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分析

(一)事故原因分析

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刘*兵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对车前道路情况观察不仔细,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

(二)事故性质分析

通过对造成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三)事故责任分析

刘*兵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对车前道路情况观察不仔细,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1]之规定,此违法行为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众众公司,建立了部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驾驶员开展了安全教育和培训,对所属车辆开展了安全检查,经交通事故科学技术鉴定,渝AV15*号车前照明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无证据证明众众公司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五、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

(一)南岸区公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茶园大队

1.事故预防工作措施

一是该大队领导高度重视事故预防工作。多次召开支委会和民警大会,强调对辖区各条主干道,特别是天文大道、水云路、茶园路、通江大道等货车主要通行路段进行设卡盘查和路检路查工作。

二是道路隐患排查情况。天文大道全长约5公里,是该大队辖区货车主要通行道路,该大队领导高度重视该路段道路安全隐患排查,一经发现安全隐患均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2.辖区纠违情况

该大队当月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9519件,民警现场纠正违法行为1665件,查处违法停车7854件。其中整治中、重型货车严重违法行为220件,电动二轮车综合整治141件,乘坐人不系安全带560件。2023年2月11日至12日共计查处310件,现场查处20件,非现场查处290件。

3.事发当日的警力安排及履职情况

事发当日该大队共有在岗民警13人、辅警13人,其中主要领导2人,带班领导1人,接处警组民警2名、辅警3名负责交通事故处理。5名民警5名辅警负责辖区巡逻纠违,维护交通秩序。2名民警1名辅警负责大队案件办理。1名民警1名辅警金菊路违法处理室处理交通违法。其余民警、辅警负责早晚高峰兼备勤。

(二)重庆市江北区交通局

未提供履职资料。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刘*兵驾驶机动车在行进过程中对车前道路情况观察不仔细,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二)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1.众众公司未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虽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其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建议由重庆市江北区交通局调查处理。

2.江北区交通局,未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履职资料,无法核实其是否履职,建议江北区安委办核查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建议:

(一)众众公司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交通局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合格。

(二)重庆市江北区交通局要进一步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切实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南岸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严控路面违法行为。

(四)南岸区交通局应针对该起事故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南岸区人民政府“2·12”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年5月15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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