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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087428546621/2026-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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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应急管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30
  • [ 发布日期 ]
  • 2026-01-30
南岸长生桥“9·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6-01-30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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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1-30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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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111013分许,南岸区通江大道长生桥轨道车站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受伤、1人死亡,两车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公安分局交管支队等单位派员参加的南岸区政府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管理组、技术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因公交车驾驶员梁*分心驾驶,未仔细观察道路上情况,以及驾驶员胡*波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共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重庆公共交通运营有限公司南部公共交通分公司(以下简称:南部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E6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登记住所:重庆市南岸区*,负责人:刘*浩,登记机关: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城市公共交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旅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0800*号,发证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交通运输委员会,有效期至:20261231日,经营范围:公共汽车客运(主城区)。

(二)事故车辆情况

1.A051*,车辆类型:大型普通客车,使用性质:公交客运,所有人:南部公司,品牌型号:海格牌,发动机号:71BAV09041C*,车辆识别代号:LKLA6G1F5NA7*,检验有效期止:2026930日。该车道路运输证号:渝交运管渝字500108069*号,有效期至:2026915日,登记住址:重庆市南岸区*,经营范围:城市公共汽车和电子客车

经查:该车事发时正在营运,行驶路线:从南岸区峡口镇至南岸区长生桥镇(176路公交线路)。

2.ADW9*,车辆类型:小型普通客车,使用性质:非营运,所有人:重庆永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品牌型号:蔚来牌,发动机号:AM2E919*,车辆识别代号:LJ1E6A2UXMG068*,检验有效期止:2026331日。

经查:事发时该车出行目的:将胡*波在城南家园家中的泡菜坛子搬运至巴南区金南大道保利大国璟二期天麓小区。

(三)事故驾驶人及乘客基本情况

1.A051*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汉族,身份证号:51021*,住址:重庆市南岸区*,准驾车型:A1A2D,驾驶证有效期至:2026415日。*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6612日。

经查:事发时,渝A051*号大型普通客车的乘客共11人。

2.ADW9*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波,男,汉族,身份证号:51232*,登记住址:重庆市丰都县*,准驾车型:C1E,驾驶证有效期至长期。

ADW9*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肖*均,女,汉族,身份证号:51122*,登记住址:重庆市巫溪县*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南部公司,作为车属公司,成立有安全管理机构,组织制定了《安全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督办、通报批评、约谈及挂牌整治实施办法》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了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了相应资格,对所属车辆按照日周月开展了分级安全检查,每季度组织了风险研判,制定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及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对驾驶员梁*进行了岗前教育培训,并进行了考试考核;对所属驾驶员每月组织了专题安全教育培训。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59111013分,梁*驾驶渝A051*号大型普通客车(176路公交线路)由南岸区茶园石塔立交方向沿通江大道往长生桥镇方向行驶,行驶至通江大道长生桥轨道车站路段时,该车车头与站在渝ADW9*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正在整理后备箱的胡*波和肖*均相撞,造成肖*均一人死亡,胡*波、唐*萍、方*昌、陈*明四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通江大道长生桥轨道车站路段,此路段由南岸区茶园石塔立交方向往长生桥镇方向是同向四车道,道路半宽:14.4米,沥青路面,路面平整、干燥,视线良好。无限速标志,根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1]之规定,此路段限速70km/h

(七)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均,女,汉族,身份证号:51122*,登记住址:重庆市巫溪县*

伤者:*波,男,汉族,身份证号:51232*,登记住址:重庆市丰都县*

伤者:*萍,女,汉族,渝A051*号大型普通客车乘车人,身份证号:5102*,住址:重庆市南岸区*

伤者:*昌,男,汉族,渝A051*号大型普通客车乘车人,身份证号:5102*,住址:重庆市南岸区*

伤者:*明,男,汉族,渝A051*号大型普通客车乘车人,身份证号:5102*,住址:重庆市南岸区*

经查:伤者胡小波仍在康复治疗中,其余伤者已康复出院。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截止2025128日,初步核定直接经济损失合计:约149.33625万元。

其中,赔偿死者家属:99.03625万元;车辆维修费用:10.3万元(渝A051*号大型普通客车维修费1.8万元,渝ADW9*号小型普通客车维修费8.5万元);伤者医疗费:约4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9111015分许,南岸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指挥中心立即调度南岸区交管支队茶园大队民警前往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同时通知120前往施救。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南岸区公安、南岸区卫生等相关部门均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现场处置、应急救援、善后处置。

1020分许,南岸区交管支队茶园大队民警、120救护车陆续到达现场;

1055分许,事故现场勘查处置完毕,撤除现场,交通恢复。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后,迅速将伤者送往医院,91217时,肖*均在重庆附二院江南院区抢救无效死亡,后被送往殡仪馆。目前,死者的伤亡赔偿已赔付。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南岸区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8001202500002*号)认定:

*驾驶机动车,分心驾驶,未仔细观察道路上的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2] 之规定。此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梁*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波在设有禁停标志的路段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4]之规定。上述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胡*波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均、唐*萍、方*昌、陈*明无导致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重庆市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法验〔2025〕病A鉴第13*号)证实:肖*均系交通事故致多发伤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2.《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5〕车检鉴字第15*号)证实:渝A051*大型普通客车的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3.《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5〕车速鉴字第85*号)证实:事发时,渝A051*大型普通客车的行驶速度应为44/h

4.《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5〕车检鉴字第175*号)证实:事故发生前渝ADW9*小型普通客车危险信号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5.经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梁*0mg/100ml

四、有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一)南岸区公安分局交管支队茶园大队

一是强化路面管控。该大队多次召开支委会和民警大会,强调加大对通江大道、玉马路、南江大道、天文大道、广福大道等辖区主次干道管控力度,并通过设置固定岗和巡逻岗结合的方式,严查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提升路面通行秩序。二是道路隐患排查。该大队结合夏季交通违法和事故的特点,积极开展隐患排查,对排查出交通标志、标线,防撞护栏等安全隐患,积极向所属镇政府、街道进行汇报,推动安全隐患及时得到治理。对一时无法治理的,果断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上报支队,坚决杜绝车辆涉险通行。三是交通安全宣传。今年以来,该大队多次走进社区、运输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单位,常态开展针对醉酒驾驶、超载超速超员、疲劳驾驶、违法停车等交通违法的危害及交通安全常识普及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四是事发当日纠违情况。2025911日该大队共计查处违法182件,现场查处8件、非现场查处违停174件,其中整治大货车超载违法行为2件;大货车号牌不清晰、不完整的违法行为2件;摩托车乘坐人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3件;电动自行车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行驶的违法行为1件。8月以来该大队共计查处违法15037件,现场查处965件、非现场查处违停13916件,针对通江大道及周边路段违法停车3476 件。五是事发当日的警力安排情况。事发当日该大队共有在岗民警12人,其中主要领导2人、带班领导1人;辅警14人。其中主要领导2人;接处警组民警2名、辅警2名负责交通事故处理;6名民警9名辅警负责辖区巡逻纠违,维护交通秩序;1名民警1名辅警负责大队案件办理,1名民警2名辅警负责大队内勤工作。

(二)南岸区交通运输委

一是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安全监管履职情况。该委按照市交通运输委要求,结合辖区行业实际,制定并印发了《2025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文件要求检查频次和对象开展安全检查,同时对有违法行为的情况,及时抄告相关执法机构予以调查处罚。该委分管领导马*副主任,20251月至20258月期间,带队开展安全检查共计6次,召开安全会议3次;20255月至7月因病休假,由B角领导尹*副主任带队开展安全检查共计4次。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加大了对交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依托“三本台账”,组织专人,定期深入行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的隐患均整改完毕。区交通运输委综合运输科开展安全检查7次,召开安全会议2次。二是开展事故调查情况。2025911日事故发生后,该委按照事故上报要求,及时进行上报,并成立调查小组,于2025919日对南部公交分公司茶园分部“9·11”事故进行事故调查,调查人员就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和上级临时工作传达布置情况、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现场监管等内容进行抽查,形成调查报告,提出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及对相关责任处理的建议。三是督促企业开展事故警示分析及职工教育。该委督促南部公交公司组织管理人员及安全值班长等召开了事故警示分析会,深入查找和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制定了下一步安全管控措施,并通报到全体驾驶员,汲取教训,举一反三。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驾驶机动车,分心驾驶,未仔细观察道路上的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此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处理。

*波,在设有禁停标志的路段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上述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处理。

六、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南部公司,经调查:该公司建立健全并落实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每条公交线路配备了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入职驾驶员进行了岗前教育培训和考试考核,每月进行专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按照“日周月”严格开展了车辆及公交行驶线路的安全隐患排查,每季度开展了风险研判,履行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次事故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处理。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南部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意识,及时发现并纠正驾驶人员的违规行为,确保车辆行驶安全、乘车人员安全。

(二)区交通运输委应进一步加强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区公安分局交管支队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严控路面违法行为。



[1]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  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三)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七十公里,公路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为每小时八十公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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