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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应急管理>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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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087428546621/2026-0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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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应急管理
  • [ 体裁分类 ]
  • 预案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6-07-20
  • [ 发布日期 ]
  • 2026-07-20
区委、区政府印发《重庆市南岸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日期:2026-07-20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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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7-20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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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岸区委、南岸区人民政府印发了《重庆市南岸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部门、各镇街、各经济板块发展中心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岸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南岸府发〔202214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南岸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本区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多跨协同、整体智治,锚定“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目标,以三级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以下简称三级治理中心)为支撑,以深化“大综合一体化”城市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建设为牵引,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和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体系,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保障体系,深入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高水平建设安全韧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持续提升城市本质安全水平。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南岸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应由本区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1.3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连晴高温、冰冻雨雪、局部大风、强降雨、地震、地质灾害和森林火灾等;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燃气、化工、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高层建筑火灾、生态环境、网络安全事件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中毒,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等;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刑事案件和恐怖、群体性、民族宗教事件等。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级,其种类和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社会安全事件分级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另行明确。

1.4应急预案体系

我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委和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支撑性文件。区委、区政府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组成。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组织指挥体系

2.1.1 指挥机构

设立南岸区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总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区总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委书记、区政府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委副书记、区委常委和区政府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区人武部、武警一支队、武警船艇支队相关负责人组成。区治理中心为区总指挥部提供指挥平台支撑。

区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指导本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其中,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导协调由区应急局负责;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协调处置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理由区委网信办负责。交通、建设、燃气、电力、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事故灾难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牵头应对处置。

2.1.2 专项指挥机构

区总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关区级专项指挥机构,具体组织、协调、指挥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三级治理中心平台为全区提供纵向贯通、横向联动、多跨协同的指挥调度支撑。

2.1.3 现场指挥

突发事件发生后,可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按照应急预案确定指挥长、副指挥长,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秩序维护、舆情导控、后勤保障、善后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2.2 基层应急机构

镇街是应急治理基本单元,应健全141”基层智治体系,配备工作人员,组建基层应急队伍,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村(社区)应增强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和组织动员能力,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依法协助镇街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重庆经开区、经济板块发展中心、风景区等应当完善本区域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明确专门工作力量,细化应急预案。

相邻镇街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3 专家组

区级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从市、区专家库中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防控

区委、区政府应当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强化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和专项治理。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传染病疫情及生物安全风险等开展调查、评估与登记,加强对高层建筑、学校、养老院、大型商超等场所和化工、燃气等领域的风险隐患排查,建立重点区域风险管控清单并在三级治理中心平台落图,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跨部门风险信息共享与协同防控等机制。镇街和村(社区)利用141”基层智治平台,开展日常巡查、风险隐患排查等工作,强化跨区域、跨层级协同联动治理。各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公共安全形势分析,必要时向社会通报。

3.2 监测

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完善监测网络,科学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情报信息综合监测,推动专业监测和群测群防深度融合,推动行业感知设备与数据资源接入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构建统一的全域监测网络与信息共享平台,加强综合分析研判,及早发现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性信息,提出预警和处置措施建议。

3.3 预警

3.3.1 预警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单位)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应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严重程度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

3.3.2 预警信息发布

区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急指挥机构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政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或者政府部门官方网站等平台,发布本行政区域各级别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有关方面通报,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作出调整。镇街负责接收传递预警信息,落实不同行业(领域)、重点部位临灾针对性预警“叫应”措施。

3.3.3 预警信息传播

综合利用三级治理中心平台和广播、电视、手机、“双网络”、大喇叭等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传播给各级各部门和公众;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警报盲区和特殊时段,落实直达网格责任人的预警“叫应”机制。

3.3.4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持续加密监测频次,及时组织分析评估,依法采取转移疏散人员、预置应急力量和物资、保障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等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封控有关区域、暂停公共场所活动、错峰上下班或者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以及其他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在本区范围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区级应急指挥机构、相关部门和镇街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3)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在本区范围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区级应急指挥机构、相关部门和镇街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指挥人员、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5 预警解除或者启动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危险已经解除的,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停止预警响应措施。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或者研判将要发生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4 处置与救援

4.1 先期处置

事发或受影响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组织本单位人员加强个人防护,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

镇街应第一时间调动应急队伍,组织人员转移疏散,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现场管控、专业应急力量引导等先期处置工作。村(社区)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在镇街组织下参与突发事件具体应对工作。

4.2 信息报告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机制,及时、客观、真实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压制、阻挠报送紧急信息。

1)发挥“突发事件直报快响”应用紧急信息报送主渠道作用,依托三级治理中心平台建立本区突发事件信息统一接报处置体系。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等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党委、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及时续报。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突发事件信息获取、核实、研判,按规定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获悉突发事件后,均应通110接处警电话或者其他渠道报告。对于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当立即报告,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2)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及损害程度、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4.3 响应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区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启动条件和程序在区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镇街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进一步细化应急响应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及启动条件和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党委和政府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部门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对于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事件要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4.4 指挥协调

本区突发事件实行分级指挥和专业指挥相结合的指挥机制,依托三级治理中心平台开展指挥调度。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事件的,由区委、区政府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当市委、市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并成立市级应急指挥机构时,区级指挥部向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移交指挥权,接受统一指挥,按照要求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的,由事发地镇街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原则上由区委、区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的,由事发地镇街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原则上由区委、区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涉及跨镇街的,由有关镇街联合应对或者由区级有关部门或相应的区级专项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应对。超出镇街应对能力的,由区委、区政府提供响应支援或者指挥协调应对工作。

在突发事件应对中,所有进入现场的应急力量、装备、物资等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其中相关应急力量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实施行动,确保相互衔接、配合顺畅。

4.5 响应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突发事件响应分级,制定符合实际的分级响应措施,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响应。

4.5.1 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响应措施

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发生后,相关指挥机构可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利用多种手段,全面掌握突发事件可能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重要信息,结合事发地人口、水利、地质、森林及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情况,开展会商研判,科学制定处置方案和技战术措施;

2)在会商研判基础上,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员及采取相应救助措施;

3)指挥调度各类应急力量参加应对处置工作,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4)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和其他控制措施;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6)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发生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行为;

7)实行现场交通管制等限行措施,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8)及时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9)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与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

10)立即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环境敏感目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减轻对环境的影响;妥善处置事件应对所产生的废弃物;

11)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12)加强各类物资调配,稳定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惩处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13)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5.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相关指挥机构可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针对特定人群、场所、区域组织开展病原检测等筛查措施,精准确定防控对象,缩小防控范围;

2)确定定点救治医院、备用医院、临时救治和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等;

3)对病人、疑似病人及时进行救治,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依法进行管理;

4)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实施人员健康状况动态监测,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应急接种等措施;

5)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对道路、交通枢纽和交通工具进行管控;

6)对定点医院、隔离救治场所、污水处理场站、集中交易市场、冷链仓储物流设施、出现特定病例的村(社区)等重点场所、区域开展环境监测和消毒;

7)对饮用水及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全过程实施监管,对来源于疫情发生地的食品及其外包装进行检测,对餐饮、物流、交通运输、食品生产经营等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加强健康管理;

8)停工、停业、停课,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

9)严格进出区人员管理,实施社区封闭和居民出入管理;

10)为降低或者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4.5.3 社会安全事件响应措施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相关指挥机构可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5)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6)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6 信息发布

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委宣传部会同区级牵头处置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采取的应对措施等,根据事件的情况,确定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频次。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区级应急指挥机构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7 舆论引导

做好宣传、舆论引导等工作,对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予以澄清。

4.8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关党委和政府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部门宣布应急结束,并及时撤销现场指挥部,逐步停止有关应对处置措施,有序撤离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突发事件复发。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会同事发镇街实施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必要时,经区委、区政府批准,成立区善后处置工作机构。

5.2 调查与评估

区委、区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调查与评估,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其中,一般突发事件,由区委、区政府派出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工作,调查评估结果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结论作为灾害救助、损害赔偿、恢复重建、责任追究的依据;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当市委、市政府派出调查组或者市级有关部门牵头组织调查时,区级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工作。

5.3 复盘改进

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镇街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总结评估。探索依托三级治理中心平台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复盘分析,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补齐短板。

5.4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原则上由区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区级有关部门和镇街开展。需要区政府统筹协调的,由相关镇街提出请求,区级有关部门提出解决建议或者意见,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需要市政府支持的,由区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

消防救援局应当加强本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体系建设管理。宣传、网信、经济信息、公安、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语言文字、能源、国防科工、林业、疾控、人民防空、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依托现有资源,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力量建设。

重庆经开区、镇街、风景区等应当单独或者整合属地有关力量组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增强基层风险防范、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支持推动社会应急力量发展,面向公众开展急救知识技能普及培训,加强应急救护志愿者队伍建设,健全参与应急救援现场协调机制,引导规范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加强共训共练、资源共享共用和联勤联演,做好安全防护,推进技术交流、能力融合与战法协同,形成整体合力。

6.2 财力支持

区政府、镇街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发挥商业保险作用,发展巨灾保险,推行保障民生类相关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应急救援、传染病疫情防控等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安全风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捐赠和援助,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捐赠款物分配、使用的管理。

6.3 物资保障

区应急局会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公安、商务、卫生健康、国资、市场监管、粮食和储备、疾控等区级部门构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立重要应急物资目录,优化物资品种和储备布局,完善应急物资补充更新相关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确保所需应急物资特别是生活必需品、药品等及时供应。

区政府、镇街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依法与有条件的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应急救援基地等基础设施和“平急两用”公共设施规划建设。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6.4 数字化保障

加强三级治理中心平台体系建设,推动典型应用场景贯通到镇街、村(社区),建立完善基础数据信息采集、维护、更新长效机制,强化跨部门、跨层级数据汇聚融合、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推进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大数据支撑、智慧应急、智能应急预案等数字化能力建设,完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送、视频会商、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等功能,加强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运用,强化综合实战能力。

6.5 通信电力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网络,提升公众通信网络防灾抗毁能力和应急服务能力,推进应急指挥通信体系建设,强化“三断”条件下应急通信保障。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完善建立多形式“叫应”渠道,强化灾害预警信息的通达覆盖能力。建立健全电力应急保障体系,加强电力安全运行监控与应急保障,提升重要输电通道运行安全保障能力。

6.6 交通运输保障

依法开展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构建应急力量、物资、装备等快速输送系统。依法建立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按规定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健全运力调用调配、应急绿色通道和应急救援车辆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机制。

6.7 科技支撑

加强应急管理基础科学、重点行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研究,注重将新技术、新设备、新手段和新药品等应用于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鼓励、扶持有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企业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鼓励支持应急产业发展。

区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突发事件相关应急保障机制建设,完善保障预案,指导督促镇街健全应急保障机制和快速反应联动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高效应对。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区级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应急局组织编制,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突发事件牵头处置部门组织编制。镇街各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区域、本系统、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体系。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区域性、流域性应急预案纳入专项或者部门应急预案管理。

7.2 预案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当做到上下协调、左右衔接,防止交叉、避免矛盾。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专项应急预案报批前,牵头编制部门按程序商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衔接。各级各部门做好相关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7.3 预案演练

各级各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各级各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相关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

7.5 宣传与培训

本预案实施后,区应急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各级各部门、有关单位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加强公众应急知识技能宣传和教育培训,针对领导干部、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其应急能力

7.6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按规定实行地方党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内容。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追究责任;对未按规定编制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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