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0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禁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南岸府通告【2020】1号)(以下简称《通告》),现就实施细则的背景依据、目的意义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19年1月1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19】2号),划定了允许燃放、限制燃放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明确了烟花爆竹的品种管理,公布了违反燃放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南岸辖区范围除迎龙镇、广阳镇个别农村区域,大部分位于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含绕城高速公路),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2020年1月10日,南岸区政府发布《通告》,将全域设定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二、禁放目的及意义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建设重大决策部署,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总思路,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全力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维护广大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
三、通告主要内容
(一)划定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南岸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包括:铜元局街道、花园路街道、南坪街道、海棠溪街道、龙门浩街道、弹子石街道、南山街道、南坪镇、涂山镇、鸡冠石镇、峡口镇、长生桥镇、迎龙镇、广阳镇。
(二)明确了禁放区域内关于烟花爆竹的禁止行为。
南岸区行政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存储、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三)公布了违反禁放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非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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