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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中小学食堂膳食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26-02-05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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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中小学食堂膳食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解读部门:南岸区教育委员会

为规范南岸区中小学校食堂膳食经费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维护师生合法权益,2026年1月9日,重庆市南岸区教育委员会印发了《重庆市南岸区中小学食堂膳食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学校、家长和社会公众全面了解《办法》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学校食堂是保障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场所,膳食经费管理直接关系到学生的营养健康与资金安全。近年来,各部门陆续出台多项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规范与监督。为进一步落实《中小学校财务制度》《重庆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南岸区实际情况,区教委制定了本《办法》,旨在建立健全食堂经费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职责,强化监督机制,确保膳食经费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切实维护学生与教职工的用餐权益。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二十七条,主要围绕财务管理体制、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管理、财务监督等方面作出系统规定:

(一)明确适用范围与管理原则

《办法》适用于全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特教学校,民办学校参照执行。食堂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二)健全财务管理体制

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食堂财务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分账核算。学校应设立膳食委员会,由学生、家长、教师代表参与监督。重大开支须集体决策,并征求膳食委员会意见。

(三)规范收入管理

食堂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伙食费收入和其他收入。伙食费应按月或按学期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设立“小金库”。教职工就餐须与学生同菜同价,不得挤占学生营养资金。

(四)严格支出管理

支出分为伙食支出、运维支出和其他支出。严禁将与食堂无关的支出列入食堂账目,不得列支教职工福利、学校招待费等。营养膳食补助必须全额用于学生伙食,不得发放给个人。

(五)加强结转与资金使用监督

食堂年度收支结转余额应继续用于食堂服务,不得挪作他用。学校应定期公开收支情况,每学期至少公示一次,接受社会监督。

(六)强化财务公开与监督机制

食堂须定期编制财务报告,报送学校、膳食委员会及区教委备案。区教委将开展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通报整改,涉及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核心政策咨询问答

(一)问:食堂伙食费如何收取与管理?

答:伙食费原则上按月收取,也可按学期收取,但须学生家长自愿。所有伙食费必须全额存入财政指定账户或食堂专户,严禁坐收坐支或公款私存。

(二)问:如何保障膳食经费不被挪用?

答:食堂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禁止列支与饮食服务无关的费用。学校膳食委员会参与监督,财务情况定期公示,区教委开展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

(三)问:教职工在食堂就餐有何规定?

答:教职工就餐伙食费据实结算,不得挤占学生营养补助,也不得享受特殊补贴或免费就餐。

(四)问:家长如何参与食堂监督?

答:学校应成立膳食委员会,家长代表可参与对食堂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督。食堂每学期至少公示一次收支明细,家长可通过公示渠道了解情况并提出意见。

(五)问:对违规使用食堂资金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区教委将对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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