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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南岸府通告〔2017〕3号
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控制,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指用于非道路上,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以及不以道路客运或货运为目的的车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在用国Ⅰ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止使用区域为南坪街道、龙门浩街道、海棠溪街道、弹子石街道、铜元局街道、花园路街道、南山街道、天文街道、南坪镇、峡口镇、涂山镇、鸡冠石镇、长生桥镇、广阳镇、迎龙镇。
三、从2017年11月10日起,在我区划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内,禁止使用国Ⅰ及以下(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使用国Ⅱ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关标准规定的排放要求。
五、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渣油、重油。
六、对违反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相关规定或者排放不达标的,由环境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通告自2017年11月10日起施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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