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岸区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岸府发〔2019〕3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经济板块管委会,经开区各部门,各区属国有企业,有关单位:
《南岸区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9日
南岸区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我区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4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大力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第二条 加强与基本医疗、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坚持自愿、就近、就便原则,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实行机构、救助对象实名制动态管理,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第三条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章 康复救助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康复救助对象
(一)0—6岁(不满7周岁,年龄计算以开始康复服务时间为准),符合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二)7—14岁(不满15周岁,年龄计算以开始康复服务时间为准),符合救助条件,并在具有合法资质的定点机构继续训练的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三)经听力语言康复后已进入普通学校就读的不满17岁的语前聋患者及不满18岁的语后聋患者可接受人工耳蜗植入及康复训练一次性救助。
(四)针对手术适应症,不满17岁的肢体残疾儿童可接受矫治手术康复救助。
第五条 康复救助条件
南岸区户籍,诊断明确(具备相关诊断能力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的残疾儿童。
第三章 康复救助内容、标准和经费使用范围
第六条 根据残疾儿童个体的不同情况,结合评估结果及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基本康复训练等康复救助服务。
(一)手术
1.人工耳蜗植入手术
为听力损失重度以上,佩戴助听器康复效果不佳,医学检查无手术禁忌症,双侧耳蜗及内听道结构正常、无蜗后病变,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经专家组评估符合植入人工耳蜗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植入手术提供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12000元/人,包括术前检查(复筛)、手术及术后5次调机(含开机)。
2.矫治手术
为先天性关节畸形如马蹄足、先天性关节脱位如髋关节、膝关节脱位;小儿麻痹后遗症、脊膜膨出后遗症等导致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脑瘫或脑损伤导致的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等肢体残疾儿童提供矫治手术补助,补助标准为20000元/人/年,包括手术费、术后康复训练费、矫形器适配费。
(二)辅助器具适配
1.视力残疾儿童
免费适配盲杖、助视器等辅助器具。
2.肢体残疾儿童
经评估需适配假肢、矫形器的肢体残疾儿童,适配踝足矫形器、矫形鞋,补助标准为1500元/人/年;适配大(小)腿假肢、膝踝足矫形器、脊柱矫形器等辅助器具,补助标准为5000元/人/年;免费适配儿童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假肢、矫形器补助费用,零部件及材料费占60%,制作费(诊断评估、制作和适应性训练)占40%。
3.听力残疾儿童
(1)为符合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免费提供人工耳蜗产品1套。
(2)为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经评估符合佩戴助听器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一次性免费提供2台全数字助听器,同时一次性补助助听器适配、耳模制作、电池购置、一年内调试服务费,补助标准为1200元/人。
(三)基本康复训练
1.视力残疾儿童
(1)为低视力儿童提供视觉基本技能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8次,每次至少2小时,补助标准1000元/人/年。
(2)为盲童提供定向技能及行走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8次,每次至少2小时,补助标准1000元/人/年。
2.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提供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性等康复训练,康复训练内容包括集体课、小组课和个训课,具体康复服务内容及规范参照《中国残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康复机构服务规范》等有关要求执行,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每天不少于3小时,补助标准为20000元/人/年。
3.7—14岁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提供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适应性及生活自理能力等康复训练,康复训练内容包括集体课、小组课和个训课,训练时间不少于12个月,每天不少于3小时,补助标准为3600元/人/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残疾儿童,在具有合法资质的定点机构继续训练的,训练费用由区残联补贴20000元/人/年。
康复训练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康复评估、康复训练、家长培训、家庭康复指导、康复档案、培训教材等,其中康复训练经费应达到补助经费70%及以上。
第七条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0—6岁残疾儿童给予交通、生活补贴2000元/人/年。
第四章 康复救助流程
第八条 康复救助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填写《南岸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持家庭户口本、诊断证明或残疾人证,向区残联提出申请。代为申请的,需提供残疾儿童监护人出具的委托授权书。
(二)审核。由区残联明确专人负责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根据《重庆市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级评估实施方案(试行)》(渝残联发〔2018〕31号)等文件,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安排定点康复机构,核定补助标准并签字、盖章确认。经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向残疾儿童监护人反馈。
(三)救助。受助残疾儿童持《南岸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定点康复机构与残疾儿童监护人签署康复救助协议或告知书,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定点康复机构按要求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相关档案资料。
(四)结算。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救助的费用,由定点康复机构向区残联提交《南岸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南岸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结算表》等相关资料,经区残联审核后,报区财政局下达资金。对已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范围的,应先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报销、医疗救助后,再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给予补助。实际产生的康复费用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给予补助;高于补助标准的,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第九条 残疾儿童监护人按照自愿、就近就便的原则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经区残联审核同意残疾儿童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区残联和区财政局共同协商结算办法。
第五章 定点康复机构认定
第十条 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肢体矫治手术定点医院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由区残联会同区卫生健康委进行初审,上报市残联评估、审批。
第十一条 听力、言语、脑瘫、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机构及辅助器具适配机构,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由区残联进行初审,上报市残联评估、审批。视力残疾儿童和7—14岁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机构,由区残联会同区卫健委在有服务能力的机构中确定。
第六章 康复救助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区财政局、区教委、区民政局、区医保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残联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对辖区内定点康复机构、康复专业人员和康复救助资金加强监管,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并建立以技术专家组为主、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效果评价机制。
第十三条 效果评估。建立健全评估工作机制,做到服务前评估、阶段性评估、终期评估、常规评估和抽测性评估相结合。
第十四条 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大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培育和监管,积极推进教育、医疗、民办非企业等各类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涉及机构安全、消防、财务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残联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分工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
第十六条 区民政局、区医保局、区残联等部门要做好政府其他救助政策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政策衔接,加强残疾儿童数据比对和共享工作。
第十七条 区残联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积极发挥组织协调和服务作用;准确掌握本地残疾儿童底数、康复需求、康复救助情况,并将需求和救助情况及时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系统”等数据库,建立完善救助对象档案资料,做到“一人一档”,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市残联上报年度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情况。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 市级以上财政将通过转移支付,对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九条 区残联、区财政局根据残疾儿童数量、救助标准、工作保障等情况,科学测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需求,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及相应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做好兜底保障,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如之前执行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