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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专项工作机制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2025年版)》的通知
日期:2025-02-10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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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2-10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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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重庆经开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和交易服务机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专项工作机制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交易目录》)已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专项工作机制第一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目录》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进《交易目录》清单内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并依法依规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三、本《交易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渝发改标〔2017470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专项工作机制办公室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2025116       

            


附件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5年版)

序号

项目

类别

项目内容

规模标准及范围

行政监督

管理部门

一、招标类

1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其他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

发展改革

部门

2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本市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发展改革

部门

二、采购类

3

政府

采购

货物采购。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财政部门

工程采购。

服务采购。

三、资源类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

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等相关规定执行。

自然资源

部门

5

矿业权交易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等规定执行。

自然资源

部门

6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农村集体持有资产收益权转让。

所有项目。

农业农村

部门

7

林权

交易

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所有项目。

林业部门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8

草原

交易

国家所有的草原使用权、租赁权和牧草所有权出让。

所有项目。

林业部门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经营权和牧草所有权出让。

9

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

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河道疏浚产生的淤泥、泥沙,以及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等剩余资源,工程建设项目和生态修复项目自用后剩余砂石资源。

按照《重庆市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2332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砂石土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的指导意见》(渝规资〔202349号)等规定执行。

自然资源、水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10

数据

交易

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各类公共数据资源交易。

按照国家和市级有关规定执行。

数据主管

部门

四、资产类

11

国有产权交易

企业产权转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增资。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

企业资产转让。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

企业资产出租。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出租行为。

12

无形资产交易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

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六部委第25号令)、《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等规定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13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交易

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核销。

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渝财资产〔20219号)等规定执行。

财政部门

14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

社有资产对外转让或向供销合作社非全资企业转让社有资产,社有资产对外出租。

按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供销财字〔202038号)等规定执行。

供销合作

部门

15

涉法涉诉资产处置

司法机关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所有项目。

司法机关

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资产处置。

按照《罚没财务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等规定执行。

相关行政

执法部门

五、环境权类

16

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污水、废气、垃圾)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78号)等规定执行。

生态环境

部门

17

碳排放权交易

碳排放配额、国家和本市核证自愿减排量。

按照《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发〔20236号)等规定执行。

生态环境

部门

18

用能权交易

用能权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

按照国家和市级有关规定执行。

发展改革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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