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审稿)
为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我区重点产业做大做强,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加速打造重庆高质量发展南部增长极,结合我区产业发展需求,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第一章 支持商贸业创新发展
第一条 支持研发销售企业做大做强
对上一年度新落户且年度销售额超过24亿元(不含税),年度研发投入超1000万元,并拥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的批发和零售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商务委、经开区经贸合作局)
第二章 支持油气交易发展
第二条 支持国家级交易平台发展
对本区域内的国家级交易平台,年度交易额超过2000亿元,且会员单位数量首次达到1000家、1500家、2000家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商务委、经开区经贸合作局)
第三章 支持金融业发展
第三条 支持证券机构服务区域经济
对近三年内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证券交易额达到500亿元以上的法人总部及区域总部类证券机构,且当年取得市级奖项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政策有效期内,同一证券机构享受一次奖励。(牵头单位:区现代服务业办)
第四条 支持外资金融机构落户
对全球大型外资金融机构,注册资本金在1亿美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25万元的奖励;注册资本金在2亿美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50万元的奖励;注册资本金在3亿美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75万元的奖励(各档次不重复享受)。(牵头单位:区现代服务业办、经开区经贸合作局)
第四章 支持现代物流发展
第五条 支持多式联运企业做大做强
对纳入本区域规模以上统计的多式联运企业,首次达到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15亿元、20亿元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60万元、7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委)
第五章 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第六条 支持优质节能减排企业
对从事节能减排改造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国家及行业协会相关认证证书,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5亿元,年纳税额超300万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经开区经济运行局)
第六章 附则
申请支持的企业应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重大事故。
各牵头单位要针对政策条款细化制定实施细则,会同相关单位组织开展政策申报、审核认定、资金兑付、政策绩效评价等工作,主动接受各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由区发展改革委、经开区改革发展科技局负责收集汇总各政策条款并及时印发出台,指导督促各牵头单位开展政策申报工作;由区财政局、经开区财务局根据项目所在地分别安排资金予以保障。
本措施如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相冲突,以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为准。本措施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重庆市政策调整,本措施则相应修订。
享受本政策的单位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区级其他扶持政策(含最终付款人为区政府或经开区管委会的上级政策)。本政策由各牵头单位负责解释。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2025年符合本政策申领条件的,可以参照本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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