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规〔2022〕4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
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管制器具等物品,依法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盗窃、抢夺、抢劫、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弩;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弩、管制刀具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制器具的信息;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投案自首。2022年9月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非法枪爆等物品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刑事处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的,依法从严惩处。
三、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违法人员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四、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被抢、被盗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
公民发现遗弃的非法枪爆等物品或者疑似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五、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犯罪、提供线索,动员和规劝在逃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
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六、严禁使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仿真枪、弩、管制刀具等从事非法娱乐游艺活动。玩具制造企业不得生产、销售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相似,或者枪口比动能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的玩具枪。
七、广大人民群众在购买玩具枪时要选择正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要购买无生产厂家、无许可证号、无产品标志、来源不明的玩具枪,不要购买仿真枪、火柴枪、水弹枪和仿真手雷、炸弹等易于造成危害的物品。
八、本通告所称枪支包括: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等各类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及枪支零部件。
所称弹药包括:以上各类枪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弹丸。
所称爆炸物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
所称管制器具包括:弩、管制刀具、电击器以及使用火药为动力的射钉器、射网器等国家规定对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构成危害,对公民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构成威胁,需要实施特别管理的物品。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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