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广泛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整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巩固提高打击整治成效,持续推动全市深化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确保二十大期间社会治安环境持续稳定,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的通告》。
二、主要内容
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盗窃、抢夺、抢劫、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弩;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弩、管制刀具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制器具的信息;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三、相关司法解释。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1支的,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的(如火药枪、射钉器改制枪),或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如气枪),将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如火药枪、射钉器改制枪),或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5支以上的(如气枪),属于“情节严重”,将被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
(四)“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五)“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六)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个人不得购买除农药外的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违者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私藏的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要主动上缴。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符合储存、配备条件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及个人,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警方将依法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公民若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可疑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四、通告要求
凡在2022年9月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非法枪支、弹药的,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枪支弹药的,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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