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
渝公规〔2024〕5号
为切实加强本市低速电动车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低速电动车未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其产品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应当加强监管。本通告所称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者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不包括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特种设备目录》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渝经信发〔2020〕7号)为在用低速电动车设置的过渡期已经到期,为有序推进我市在用低速电动车“减存量、控增量”工作,切实保障民生,现将低速电动车过渡期延长至2027年3月31日。
三、公安机关会同街道、乡镇对本市在用低速电动车集中开展为期6个月的信息码赋码工作,向群众免费发放、粘贴“低速电动车信息码”,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为低速电动车发放、悬挂仿照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号牌式样制作的号码牌。
四、鼓励群众主动淘汰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低速电动车产品,更换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合规机动车或者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五、过渡期内,驾驶低速电动车上道路通行,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到“要赋码、有驾证、不载人、不营运”安全文明驾驶,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通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驾驶低速电动车实施闯红灯、逆行、违法载人、酒驾、毒驾、非法营运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六、对设计最高时速≦25km/h,额定功率总和≦400w,外廓尺寸前后轮中心距≦1.25 m、宽≦0.45 m、高≦1.1m的低速电动车上道路通行,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非机动车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其他低速电动车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机动车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七、对于违规建设低速电动车投资项目,违规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低速电动车,违规占道经营等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八、本通告自2024年9月23日起施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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