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岸科局发〔202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南岸区、重庆经开区《支持绿色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促进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我们制定了《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细则》,经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科学技术局
2022年4月25日
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重庆经开区支持绿色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以下简称“财政金融政策”),为促进全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推进政策有效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按照“财政金融政策”第23条“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配套的全区统一的政策实施细则、受理程序机制”原则,所称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科技创新政策是指“财政金融政策”内涉及科技创新相关政策(附件1)。
第三条 “财政金融政策”中所涉的区级科技计划项目,执行《南岸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单独制定申报通知(指南)。
第二章 补助程序和条件
第四条 补助程序
(一)发布申报通知。区科技局、经开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统一发布科技创新政策年度申报通知。
(二)资料提交。各申报单位按照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按纳税所在地分别报送到区科技局、经开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三)初审。申报受理截止后,区科技局、经开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会同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对申报单位是否存在重复享受同类型产业扶持政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是否依法依规报统等情况进行审核。
(四)会审。区科技局、经开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会同环保、应急管理、发展改革、税务等部门核查申报单位是否存在重大环境和安全违法、严重失信和偷税漏税行为。
(五)网上公示。区科技局、经开区改革发展科技局对经审定的拟补助计划按程序在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官网、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官网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局、经开区改革发展科技局牵头启动核查程序,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提请审议。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区科技局、经开区改革发展科技局按各自程序提请审议。
(七)确定补助计划。区科技局、经开区改革发展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经开区财务局,根据审议结果确定科技创新政策拟补助计划。
(八)资金拨付。区科技局、经开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收到财政转拨资金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相关单位。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适用对象。在本区登记注册、依法纳税、诚信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二)科技型企业应按要求更新年报,按税务部门要求申报研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应准确填报火炬统计,规模以上企业应按统计部门要求完成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107-1)和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107-2)。
(三)申报单位有研发活动的,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要求,对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了准确归集核算。
(四)具体条款的申报条件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科技创新政策补助申请表;
(二)真实性承诺书;
(三)其他申报材料(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获政策补助单位对自身信用状况、研发活动及数据真实性和违约责任进行书面承诺。应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会计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非科研项目的基本建设、生产经营、人员待遇等支出,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政策补助资金用于政策支持对象持续研发投入,并注重发挥好补助资金的经济效益。
第八条 凡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重复申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骗取补助资金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取消当年扶持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科技创新相关扶持政策,纳入国家、市和我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退回已享受的补助资金。
第九条 区科技局、经开区改革发展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申报、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及执行,会同区财政局、经开区财务局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区级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绩效评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相关部门等涉及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和管理的工作人员,如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局、经开区改革发展科技局、经开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如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科技创新政策申报指南
2.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科技创新政策补助申请表
3.真实性承诺书
附件1
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科技创新政策申报指南
一、申报流程
二、申报内容
(一)支持国家级创新平台聚集
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建设后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市级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对国家重点实验室每年给予600万元稳定支持经费。根据科技部每轮评估结果给予国家重点实验室一次性激励经费支持,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给予500万元、良好的给予200万元激励经费。
(二)发展新型高端研发机构
对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国家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需求的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和高端研发机构,经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新评审认定的,按照市级补助到位资金的50%配套补助,单个机构累计补助最高500万元。
(三)鼓励承接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鼓励企业积极争取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制造、生态环保等前瞻性、战略性国家级科技专项。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的企业,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按项目上年实际分配到位的国拨经费的3%奖励研发团队,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单户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奖励。
(四)提升高校创新能力
鼓励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与区内高校联合举办科技成果转化、投融资对接、创新创业大赛等双创活动,给予同一平台当年活动实际支出的30%补助,单个平台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鼓励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与区内高校联合孵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创新创业项目,对入驻上述平台3年以内的高校项目按平台运营机构基本服务收费50%、同一项目累计不超过5万元补助。
(五)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新入库的科技型企业和享受我市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支持范围以外的规模以上科技型企业,按研发费用存量不高于3%、增量不高于10%的比例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比例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和企业申报情况确定,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六)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工程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规模以上20万元、规模以下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其中连续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有效期内首次“升规上限”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对迁入并通过南岸区、重庆经开区首次推荐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首次认定标准执行。鼓励科技服务机构提高科技型企业入库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质量,对当年完成科技型企业首次审核入库达到10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达到2家及以上的,按新入库1户科技型企业1000元、新认定1户高新技术企业2万元标准给予绩效奖励。
(七)创新财政金融支持
对申请获得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企业,按时还本付息后,给予企业按该项贷款当期收取担保服务费全额补助。
(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社会单位,且该科技成果在南岸区、重庆经开区成功转化的,分别最高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获得重庆市技术发明或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社会单位,且该科技成果在南岸区、重庆经开区成功转化的,分别最高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获区级补助的单位应抽取一定比例给予本单位成果转化团队人才经费支持,抽取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市级科技奖励奖金标准,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团队持续开展研发活动。鼓励在区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参加科技部门举办的国家级、市级、区级创新创业大赛,对落地在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的获奖项目给予区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区级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市级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符合条件并获得市级奖补的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根据上年度科技成果转化绩效,按照市级奖补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九)支持创业孵化培育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孵化器、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一次性奖励,市级绩效考核评级优秀、良好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按上年市级绩效考核资金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配套补助。同一平台获得多层级认定的,晋升到高等次时,新的一次性奖励只补助差额部分。
(十)建设农业专家大院和科普基地奖励
对新认定的市级、区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市级、区级科普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常性开展有特色、普及面广、针对性强科普活动的优秀区级科普基地给予2万元年度奖补资金。
三、咨询电话
(一)创新主体培育类:
南岸区:62988729、62988037;
重庆经开区:62985216、62982296。
(二)创新创业与孵化培育类:
南岸区:62752297;
重庆经开区:62985216、62982296。
(三)农业专家大院和科普基地类:62988560。
附件2
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科技创新政策补助申请表(20 年度)
单位名称 |
|
单位性质 |
£企业 £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详细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
上年度研发投入 |
|
上年度纳税总额 |
|
申报类型 |
例:高新技术企业 |
子项类别 |
例:首次认定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升规上限高新技术企业 |
附件材料 |
1.
2.
3.
…… |
申报补助经费(万元) |
(申请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的不填此项) |
开户名称 |
|
开户银行 |
(具体开户银行网点全称) |
银行账号 |
|
申报单位意见 |
我单位承诺以上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存在弄虚作假或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未重复享受区级奖励和补助。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报单位(盖章): |
区科技局意见或重庆经开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真实性承诺书
郑重承诺:在202 年度南岸区、重庆经开区支持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申报过程中,所提供的申报资料真实准确,单位信息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申报、编报虚假信息、篡改单位财务数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失信行为,申报年度不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信誉良好,补助、奖励资金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专款专用,持续投入研发活动,注重发挥好补助资金的经济效益。
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法人(签字):
申报单位(单位签章):
202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