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基本情况
南岸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原南岸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民族、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政策建议。
(二)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三)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配合处理民族、宗教事务方面的重大、突发事件,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稳定;组织、承办、指导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承担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审批的工作。
(四)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
(五)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六)指导宗教团体和重点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支持加强自身建设,指导帮助搞好自养事业;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
(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民族工作、宗教界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设计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八)参与拟定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选拔使用工作;联系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
(九)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我单位2014年财政拨款支出决算1814.85万元,区公安分局维稳经费拨款30.00万元,上年结转462.53万元,总计2307.38万元;本年实际支出总计1626.66万元,结转下年680.72万元。主要包括以下几项支出: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563.90万元,主要用于区民宗委人员工资、日常运转、民族事务、宗教事务、宗教场所抢险排危、保护修缮工程等项目支出(区公安分局维稳经费拨款30万元用于解决区公安分局与少数民族发生的矛盾纠纷)。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8.11万元,主要用于委离退休人员工资支出。
3、医疗卫生支出8.14万元,主要用于交纳医疗保险等支出。
4、农林水支出22.00万元,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少数民族扶贫支出。
5、住房保障支出4.51万元,主要用于缴纳住房公积金支出。
三、“三公”经费决算说明
2014年“三公”经费决算为3.79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无。
2、公务接待费无。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3.79万元,用于委机关车辆日常运行维护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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