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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行政处罚>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1080092957142/2024-00228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29
  • [ 发布日期 ]
  • 2024-12-02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环执罚〔2024〕83号(重庆治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公示
日期:2024-12-02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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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2-02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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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治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D4YC6F3M

法定代表人*

所:重庆市经开区广阳镇银湖村紫泥湾组187号综合楼

重庆治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我队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2024925日,队执法人员位于重庆市经开区广阳镇银湖村紫泥湾组187号综合楼的重庆治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使用炮机对石料进行粗破碎加工,未采取喷淋、洒水等降尘措施,造成粉尘扬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925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位于重庆市经开区广阳镇银湖村紫泥湾组187号综合楼重庆治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拍摄的《视听资料》。

22024925日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位于重庆市经开区广阳镇银湖村紫泥湾组187号综合楼重庆治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1010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查重庆治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规部总监巫*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2024925日,队执法人员位于重庆市经开区广阳镇银湖村紫泥湾组187号综合楼的重庆治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使用炮机对石料进行粗破碎加工,未采取喷淋、洒水等降尘措施,造成粉尘扬散。

42024925日重庆治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520241010日重庆治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620241010重庆治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规部总监巫*提供的《重庆市益卫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岸建筑垃圾消纳场土地、房屋、设施及设备整体租赁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宇、何*、张*)》复印件

证据4-6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治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72024116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位于重庆市经开区广阳镇银湖村紫泥湾组187号综合楼重庆治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场地拍摄的《视听资料》

证据7证明,我队执法人员进行复查发现,重庆治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喷淋、洒水等措施减少扬尘排放已经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队于20241030日向重庆治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南岸环执罚告〔20248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南岸环执改202485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未向我队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我队认为:重庆治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炮机对石料进行粗破碎加工,未采取喷淋、洒水等降尘措施,造成粉尘扬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重庆治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重庆治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2.管理要求: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到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金额:4.3906万元。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重庆治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叁仟玖佰零陆元整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持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缴款或者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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