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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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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08742898219N/2020-00025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0-09-10
  • [ 发布日期 ]
  • 2020-09-1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生育关怀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0-09-10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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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9-10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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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岸区生育关怀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经济板块发展中心,各人民团体,经开区各部门,各区属国有企业,有关单位:

南岸区生育关怀资金管理办法824日区政府第153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94

(此件公开发布)


南岸区生育关怀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更好推动生育关怀工作,进一步规范生育关怀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结合我区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育关怀资金旨在体现区委、区政府对有特殊困难计划生育家庭及生活困难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的关心和关怀,帮助他们渡过难关、摆脱困境而设立的非营利性公益扶助资金。

第三条  生育关怀资金由重庆市南岸区生育关怀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进行管理,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区卫生健康委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区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计划生育协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生育关怀资金通过财政划拨、争取上级部门支持和会捐赠等办法进行筹措。

(一)财政划拨。将生育关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二)争取上级部门支持。争取市卫生健康委及市计划生育协会的资金支持。

(三)社会捐赠。组织动员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捐助生育关怀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五条  使用原则。按照量入为出、突出重点、公正透明、分类实施的原则,根据当年度计划生育困难群体的实际情况,经领导小组审定后使用,确保资金正常运转。

第六条  使用范围。户籍在南岸区的计划生育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生育关怀资金。

一)无生活来源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计划生育特困家庭。

(二)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的困难家庭。

(三)享受低保政策的计划生育家庭子女考入大学专科及以上院校入学困难的。

(四)因意外事故、重大灾害或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五)因公受伤、遭受意外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

(六)其它原因需要救助的。

第七条  扶救助方式。针对计划生育困难群体的致贫原因和生活困难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实施生育关怀。

(一)走访慰问。结合传统节日慰问等活动,采取送慰问金或慰问品等形式,对计划生育困难群体中的典型代表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中的子女死亡家庭进行走访慰问。

(二)临时救助。对身患重大疾病、遭遇重大灾害或其它意外,需救助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一定数额的救助资金。

(三)助学救助。对考上大学专科及以上院校入学困难的享受低保政策的计划生育家庭子女,给予一定数额的救助资金。

第八条  已获得政府、社会或其他渠道资助人员,不纳入生育关怀资金帮扶救助范围。

第四章  帮扶救助标准

第九条  根据申请对象的困难程度,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帮扶救助:

(一)走访慰问标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若遇重病住院、死亡等情况,给予慰问,标准为500元。在传统节日期间,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中的子女死亡家庭进行慰问,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

(二)特困救助标准。符合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和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给予2000元以内的一次性救助资金。

三)特别扶助救助标准。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给予3000元以内的一次性救助资金。

(四)助学救助标准。享受低保政策的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当年考上大学本科及以上院校入学困难的给予3000元以内的一次性救助资金,当年考上大学专科入学困难的给予2000元以内的一次性救助资金。

(五)建立生育关怀资金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可对以上救助标准进行动态调整,由领导小组研究,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五章  申报、审批、发放程序

第十条  申报程序

由符合生育关怀资金救助申报条件的家庭向所在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重庆市南岸区生育关怀资金申报审批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本人申请。

(二)因身患重病、遭遇重大灾害或其它意外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申请临时救助的,须提供医院诊断书、医疗费开支情况等证明或遭受意外伤害的相关资料。

(三)享受低保政策的计划生育家庭子女考入大专及以上院校入学困难,申请助学救助的,须提供婚育情况证明、《录取通知书》、低保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申请困难救助的,应提供镇街或村(社区)有关任职证明、因公受伤、遭受意外或重大疾病的相关资料。

(五)传统节日、临时走访慰问的对象由各镇街按照要求如实上报名册,具体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

生育关怀资金实行本人申请、经村(社区)、镇街逐级审查核实的报批制度。村(社区)审核时必须审验原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时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

(一)村(社区)初审:各村(社区)在收到申请人申报生育关怀资金申请后,对申请人生育、生活、生产、收入等情况做全面调查,同时收集并查验申报对象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公示5个工作日、确认无异议、签署核实意见后,将《重庆市南岸区生育关怀资金申报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镇街核查。

(二)镇街审核:各镇街收到初审资料,及时认真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区级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镇街交来的相关资料后,认真审查资料的完整、齐全、有效性,审核无误后初步确定救助对象名单及发放金额,报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相关资料归档立卷保存。

对申报生育关怀资金临时救助的原则上每年审批两次,对申报助学救助的每年审批一次。

第十二条  资金发放

对传统节日、临时走访慰问的对象,按照相关要求发放;对已批准获得临时救助和助学救助资金的对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审批确定的金额拨付给镇街,由镇街及时足额代发给申请人。

第六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生育关怀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年度帮扶计划,审核资金的使用用途、对象、金额,审查资金的收支情况,管理好资金账目等。

第十四条生育关怀资金实行专账管理、跟踪回访、公示监督、绩效评价等管理制度。

(一)专账管理制度。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接收捐赠时必须开具收款收据,资金及时入账入库。对贪污、挪用、占用、违规使用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二)跟踪回访制度。各镇街对申请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做好立卷归档。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现象,要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公示监督制度。定期公布生育关怀资金的使用情况,坚持财务监督制度,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四)绩效评价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项目绩效自评,结合救助对象和补助政策,实施动态监管,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和实现的预期结果,半年和年末将资金收支使用情况和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七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生育关怀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441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南岸区生育关怀资金申报审批表


附件

重庆市南岸区生育关怀资金申报审批表

申请人


性别


年龄


文化

程度


身份证



家庭

地址


家庭

主要

成员

情况

关系

就业状况

年收入(元)













申请生育关怀资金理由


申请救助项目

□临时救助□助学救助□其它

村(社区)初审意见

签字(盖章)  年

镇街

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区生育关

怀资金管

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审查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区生育关怀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意见

审批领导(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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