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应急罚〔2024〕工贸66 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注册地址为重庆大渡口***)邮政编码: 40006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11月21日,南岸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重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激光焊操作人员***(身份证号******************)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经查询,该人员无特种作业培训记录,未能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证。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南)应急现记工贸66号1份, 证明2024年11月21日,南岸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重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的***,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南)应急责改〔2024〕工贸66号1份,证明2024年11月2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你单位2024年11月25日前完成整改。
证据三:现场检查照片记录1份,证明2024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你单位时,发现你单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为。
证据四:“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特种作业人员记录1份,证明你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证据五:《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证据六:《岗位异动表》、《收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积极配合,主动整改。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因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及时整改隐患,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有从轻情节。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第三项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指定银行账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南岸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南岸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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