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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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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岸区重庆经开区水电气
接入工程投资界面延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岸府发〔2022〕3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经济板块发展中心,重庆经开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南岸区重庆经开区水电气接入工程投资界面延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南岸区重庆经开区水电气接入工程投资界面延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5号)等文件要求,明确水电气接入工程投资界面及投资主体权责,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水电气接入工程,是指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初次正式连接至水电气公共管网的工程,又称入网工程。施工用电等水电气临时性接入工程、非国家强制规范要求而因用户自身需要增加多源接入等超标准报装或用户扩容新增等个性化需求引起的延伸服务工程不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

第三条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及在城中村、城市周边集体用地实施的旧城改造、城市更新、城乡融合建设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在城镇建成区以及因城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内,被划为建设用地的范围,具体以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为准。

对使用城中村、城市周边集体用地的旧城改造、城市更新、城乡融合建设项目,城中村及周边农村的范围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认定为准。

第四条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时间或划拨决定书签发时间为界,2021年3月1日前已按照原有供地条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仍按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执行,入网工程费用分担按原有政策执行。

2021年3月1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本办法执行,于出让或划拨前完成管廊管沟投资建设,未完成的不得出让或划拨。已出让或划拨但暂未完成管廊管沟建设的,管廊管沟建设责任单位应以不得影响该地块项目建成投用为限提速实施。

使用城中村、城市周边集体用地的相关建设项目,以本办法发布日为界,之前已立项的,其入网工程费用分担仍按原有政策执行,之后立项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投资界面及投资主体

第五条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入网工程以及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管廊管沟及设施设备相关的土建部分(含线架、套管、检修井、井盖等)初次建设费用纳入土地整治成本,由地块土地储备单位负责建设,与周边配套道路等整治工程同步施工,不得要求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负担。

使用城中村、城市周边集体用地的相关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外入网工程的管廊管沟及设施设备相关的土建部分(含线架、套管、检修井、井盖等),由项目建设单位(业主)负责建设,相关费用纳入项目投资,与项目同步建设,不得要求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负担。

因管网的接入、维修改造、日常维护等原因而产生的管廊管沟的恢复费用,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入网工程的管线、设施设备由水电气单位免费铺设、配备。

第七条 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内,入网工程的管廊管沟、设施设备相关土建、管线及配套设施设备等均由用户负责投资建设,费用统一纳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向买受人收取。

第八条 按节约、就近原则确定用户接入点。接入点位于红线外时,对应入网工程管廊管沟建设责任单位负责将管廊延伸至红线处,水电气单位负责分担红线外部分的管线及铺设的投资,但用户权属的接入设备仍由用户投资;接入点位于红线内时,用户除负责自身接入工程投资外,还负责承担红线至接入点间的管廊、管线及敷设投资,但水电气单位权属的接入设备仍由水电气单位投资。

无论用户接入点位于红线内外,计量表装置费用按《关于加快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21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水电气单位承担入网工程的管网设施建设成本及运行维护、改造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通过水电气销售价格予以疏导。

 

第三章 工作机制及建设程序

第十条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土储中心、经开区改革发展科技局、经开区财务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经开区建设服务中心、水电气单位等建立入网工程接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规划编制、项目协调与建设相关事宜。涉及市级储备地块事宜时,由区土储中心联系市级储备单位参加联席会议。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对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协调市级出让或划拨土地前完成接入工程的管廊管沟建设。

第十一条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原则。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实时共享区级出让或划拨信息,协调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按批次提供涉及本区的市级出让或划拨信息,组织水电气单位滚动编制修订水电气管网综合发展规划,确保老城区与新城区及工业园区互联互通、地上与地下整体协调、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十二条 水电气单位统筹考虑区域负荷发展和接入时序,结合土地控制性规划和招商引资信息,提前做好区域的容量预测,编制区域整体性水电气供应方案,同步储备区域内不同地块的具体接入方案,编制形成满足区域负荷发展需求的区级能源规划和“系统型”方案。

第十三条 结合供地计划,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出让或划拨前,使用城中村、城市周边集体用地的建设项目办理规划手续前,土地储备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水电气单位等勘察会审,确定是否需要新建配套入网工程,并确定走向路径。

第十四条 经确定需要新建配套入网工程的,土地储备单位组织对管廊管沟进行立项建设,并督促协调水电气单位对管线设施部分进行立项建设。可采用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约定管廊管沟、管线设施敷设的界面、工期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五条 管廊管沟立项、设计、验收等关键环节,应通知水电气企业提前介入,共同予以确认。

 

第四章 建设标准及质量

第十六条 入网工程方案应以水电气管网规划为依据,兼顾用户用水用电用气需求、水电气管网供水供电供气能力,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设计技术要求,节省公用水电气管网及管廊管沟资源,确保水电气管网规范发展。

第十七条 管廊管沟宜按照终期规模一次性建设到位,避免反复增容或升级改造,土建部分应满足国家及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第十八条 入网工程管廊管沟、土建基础等实行项目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严把过程质量关。验收时对应水电气单位参加。

本着节约资源原则,入网工程可使用或部分使用邻近原已建成管廊管沟的,土地储备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水电气等单位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对管廊管沟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由水电气单位开展水电气设备安装;不符合要求的,由土地储备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整改至符合要求。

第十九条 具备条件建设综合管廊的,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按《重庆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规划与建设,在规划、设计、验收等环节应通知水电气单位参加。

 

第五章 移交与运维

第二十条 单项功能管廊管沟建成验收后移交对应水电气单位,由其安装管线设施,并负责管廊管沟后续运维管理(含原状内部升级改造)。其中属于工程质保期内的工程质保问题,水电气单位会同管廊管沟原建设单位组织质保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移交后的管廊管沟经水电气单位评估满足安全、技术要求及容量允许前提下,应允许其他各类单位免费通过管廊管沟安装敷设非用户产权管线设施。

第二十一条 综合管廊建成验收后,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应由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管廊管沟的水电气入网工程,或原已由政府与水电气管线权属单位协议商定管廊管沟由财政全额出资的,依据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城市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的指导意见》,其相应回路管线免费入廊,日常维护费仍由管线权属单位承担(不含工程质保期内应由质保责任单位处理的质保问题)。日常维护费标准由区住房城乡建委、经开区生态建管局按《关于城市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组织综合管廊运营单位等协调确定。

第二十二条 因项目建设需要对管廊管沟进行扩容、迁改的,按“谁主张谁投资”原则,由形成扩容、迁改需求的项目建设方负责对管廊管沟进行扩容、迁改,并负责对其中管线设施实施迁改,及负责扩容时管线设施临时外迁、回迁再敷设。迁改迁移管线设施长度的确定应满足管廊管沟、管线设施功能分段的完整性。

第二十三条 现有各区级部门、镇街、经济板块发展中心、区级国有平台已建成运维管理的管廊管沟,属于综合管廊性质的,按第二十一条由区住房城乡建委、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统筹指导管理;属于单项功能管廊管沟的,按第十八条由土地储备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查验合格后,由区国资委组织移交对应水电气单位运维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试行期结束后,由区土储中心根据试行情况代拟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以《重庆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21〕95号)、《关于加快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214号)等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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