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南岸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岸科局发〔2021〕13号
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南岸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局党组2021年第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科学技术局
2021年6月25日
南岸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岸区科研项目管理,根据《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9〕1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科技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岸区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南岸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根据全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利用区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权责清晰、配置科学、管理透明、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原则,适用于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与实施主体
第四条 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由区科技局、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等共同完成。
第五条 区科技局负责统筹制定项目管理制度规范,统筹发布项目指南、配置项目经费和下达立项计划,统筹实施项目过程和经费使用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统筹推进科研诚信、科技报告、科学数据等项目综合监管体系建设。
第六条 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本领域内项目的初审并按相应要求进行推荐,协助区科技局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和监督,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完成结题验收。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或其他具有科研和科技服务能力的机构,分为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
项目牵头单位需是南岸区行政管理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
项目参与单位可以是区内外的法人组织,通过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协议,以合作方式联合申报和实施项目,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项目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统筹组织开展项目研究的能力,须是项目牵头单位的在职人员,主要负责牵头制订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安排和使用项目经费,向项目牵头单位报告有关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相关问题,按要求撰写、提交和归档科技报告、科学数据等项目相关资料。
项目参与人是参与项目实施的相关人员,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第九条 科技咨询专家是指接受区科技局委托,对项目指南编制、受理审查、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经费审计、绩效评价等事项,提出咨询论证意见供项目管理与决策参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综合管理人员。
科技咨询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熟悉本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咨询论证意见,严守项目申报主体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成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并回避。存在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的,以及其他情况不宜提供咨询论证意见的,不得作为科技咨询专家选聘。
评审专家组由不少于3人且为奇数的成员构成,专家遴选应当兼顾领域、结构合理,选取活跃在生产、科研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是指接受区科技局委托,并按相应要求开展项目管理、经费审计和绩效评价等服务工作的法人组织。
第三方机构应当公平、公正、客观地实施受托事项,制订受托管理事项的具体操作规则、工作纪律和服务规范,并负责相关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设置
第十一条 项目分为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项目、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项目、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项目三个类别。根据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分别按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项目瞄准世界科技前沿,聚焦市、区产业发展的基础前沿关键问题和优势学科发展方向,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原始创新和自由探索,着力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培养创新人才和团队,增强源头创新能力。
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项目采取“择优推荐、竞争立项、审核验收”方式组织实施,资助强度为一般项目5万元/项,重点项目10万元/项,财政科研经费一般采取“事前资助”方式拨付。
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项目的申报主体一般以学校、科研院所等为主;考核目标以论文、专著、专利等为主。
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项目聚焦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开展技术动态及趋势、技术布局、技术选择、技术路径等技术预见研究,或重点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开展与技术创新和科技管理紧密相关的公共服务、商业模式、科技金融、社会治理、司法保障体制机制等制度创新研究,着力强化决策咨询服务。
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项目按照“条件申报、竞争立项、审核验收”的方式组织实施,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财政科研经费一般采取“事前资助”方式拨付。
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项目的申报主体以新型智库、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为主,制度创新类项目原则上与决策部门联合申报;考核目标以决策建议、技术规划、技术报告等为主。
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项目突出企业主体、市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聚焦构建“大数据、大健康、大生态、大文旅、新经济”现代产业体系,开展全局性影响、带动性强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动南岸创新力和竞争力整体提升,强化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支撑。
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项目设置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鼓励产学研单位联合申报。
(一)一般项目支持面向我区行业产业发展需求和社会公益需求开展关键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突出方向引领、侧重培育和布局。
一般项目采用“自主申报、竞争立项、审核验收”方式组织实施;资助强度为一般项目10万元/项,财政科研经费采取“事前资助”的方式拨付。
一般项目以核心技术指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为主;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二)重点项目主要围绕南岸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焦点领域,着眼解决制约民生改善与社会进步的技术瓶颈问题和重大社会需求,支持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技术集成和规模化应用,突出新技术、新工艺(方法)、新产品在行业产业发展中的示范推广和支撑引领作用。
重点项目采取“需求引导、公开申报、竞争立项、评审验收”的方式组织实施,申请资助额度与建设总投入、项目难度、项目质量等挂钩,资助强度为20-200万元,财政科研经费采取“事前资助”与“验收后补助”相结合的资助方式拨付。
考核目标以核心技术指标、经济社会效益、示范推广效应为主,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 区科技局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和预算安排,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类型及申报数量,申报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
项目申报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申报书的目标任务设定应当具有可考核性,符合项目定位和申报指南要求;
(二)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和主持在研项目不超过1项,项目参与人参与申请项目和在研项目不超过2项;
(三)项目没有获得过财政资金资助;
(四)项目单位没有逾期1年以上未结题项目;
(五)没有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涉及的限制申报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材料须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核后提交,经审核后的纸质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签字盖章后报送区科技局。
区科技局根据项目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要求,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与申报指南的相符性等内容进行形式审查,经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项目评审流程。
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由区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
项目评审根据项目的类别定位和实施要求分别制定评审方案,可采取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等评审方式进行。
立项按照专家评审、部门审核、项目公示、任务签订、立项下达等流程进行。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可以采取票决制、计分制等方式,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评审:
(一)立项必要性;
(二)项目创新性;
(三)技术方案可行性;
(四)目标与任务的可实现性;
(五)管理与机制的保障性;
(六)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项目的经济及社会效益。
第十九条 部门审核。区科技局根据当年工作重点和财政预算安排,结合项目立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专题研究和综合评估后,确定当年拟立项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公示。对拟立项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在南岸区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任务签订。通过公示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区科技局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任务书。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项目任务书是项目验收结题、绩效评价、终止实施、抽查检验等科技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项目任务书内容以申报书内容为依据,应当明确项目实施内容、实施期限、任务分工、经费分配和成果权益等内容,要有科学、合理、具体的项目绩效目标和适用于考核的结果指标,明确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以及项目实施主体的各项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立项下达。对已签订任务书的项目,由区科技局下达立项计划。
第二十三条 为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紧急任务或解决突发事件的项目,经区科技局同意,可以简化立项程序。
第六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切实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职责,认真履行项目任务书的各项约定,建立健全包含预算调剂、经费监管等在内的项目过程管理工作机制和制度体系。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项目牵头单位在规定范围内审批和履行项目预算调整。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牵头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提交补充任务书:
(一)变更项目考核指标的。
(二)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单位发生变更的。
(三)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可申请延期1次,延长时间
最长不超过1年。
(四)遇有项目发生其他重大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本单位管理细则,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结余资金使用、内部风险防控等管理责任。对不属于区科技局审核的调整变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审批和处置后备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周期内,因故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可以申请主动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主动申请终止项目: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受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目标任务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四)项目牵头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的。
(五)遇有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区科技局加强对项目的管理监督。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科技局可强制终止项目,并对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科研诚信记录:
(一)经核实项目牵头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故,导致项目目标任务无法实现或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二)项目未通过验收的。
(三)项目逾期未结题时间超过6个月的。
(四)经核实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有违纪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第二十九条 终止实施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在区政府信息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向项目牵头单位发出项目终止书面通知,同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经费进行财务审计与清算,并根据审计结果出具书面处理决定。
第七章 验收与结题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与结题包括财务验收和任务验收。
财务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任务验收以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根据项目类别可采取审核验收、评审验收等验收方式。审核验收由区科技局或者具备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评审验收由区科技局或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完成时间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相关要求向区科技局提交验收材料,同时提交科技报告和科学数据。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对项目验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提交的验收材料应包括:项目结题自评估报告(含经费决算表)、科学数据、科技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如法定检测报告、用户意见、应用证明、第三方验证证明、经费决算证明等)
第三十二条 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直接进入验收流程;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再进入验收流程。
对采取审核验收的项目,由区科技局或者项目承担单位审核项目完成情况,并将审核验收结果告知项目负责人。
对采取评审验收方式的项目,由评审专家组将验收结果告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结题验收应重点考核评价项目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的。
(二)提供的验收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三)项目任务变更未履行相关程序的。
(四)科技报告和科学数据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结果由区科技局在区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验收结果为“通过验收”的,区科技局应当向项目牵头单位出具结题验收确认单并销号;验收结果为“不通过验收”的,强制终止项目,并由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与清算,并根据审计结果出具书面处理决定。
第八章 经费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切实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职责,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根据项目类别,区科技局可采取“事前资助”或“验收后补助”等方式拨付项目科研经费;“验收后补助”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财政科研经费的相关管理规定统筹用于研发活动。
以“事前资助”为主的科研项目,项目经费原则上事前一次性拨付;以“事前资助”和“验收后补助”相结合的科研项目,“事前资助”经费拨付比例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财政预算安排确定;涉及“验收后补助”项目但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予拨付相应后补助经费。
第三十七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经费必须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终止实施和验收结果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与清算,并根据审计结果出具处理决定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将退回结余资金和违规使用资金。
第三十九条 按照分类评价的原则,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类别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综合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财政预算安排参考依据。
第四十条 根据项目的类别特点,分别设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和社会效益指标,重点评价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使用效益和规范性。
第九章 综合监督
第四十一条 建立项目争议处置机制。对拟立项项目、项目评审或者项目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实名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意见,区科技局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 建立项目容错机制。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因关键技术、市场前景、产业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终止,且原始记录能够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责任义务的,不进行科研诚信记录。
第四十三条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对立项和验收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内容进行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实现评审全过程的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四十四条 建立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和责任追究,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道德和伦理的不端行为,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勇攀高峰的科研氛围。
对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过程中,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出现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和有失公正等违规或失信行为的,按照国家、市和我区有关规定处理,并纳入国家、市和我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涉及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区科技局根据全区科技创新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项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岸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南岸科委发〔2016〕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