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8〕17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重庆市南岸区医疗保障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目的和意义
为推进医疗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保障基金安全运行,促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
二、“黑名单”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是指本区医疗保障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被依法处理的严重失信的参保人员、定点医药疗机构及医保医师。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黑名单”管理主体部门为南岸区医疗保障局。
(二)明确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对象范围(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及欺诈骗保的具体严重失信情形。
(三)明确了医保“黑名单”实行“谁列入、谁管理、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动态管理的原则。
(四)明确了认定、告知、公示、记录、上报、联合惩戒等具体管理办法。
(四)建立纳入、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五)明确了开始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7日。
重庆市南岸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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