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岸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政策解读
解读部门: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南岸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方案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26〕1号)。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文件,切实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现将《南岸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政策背景
为支持全市重点项目黄桷坪长江大桥建设,经长江水利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等同意,白洋滩水厂取水口迁建至长江干流九堆子河段右岸、鹅公岩大桥上游约1千米处,取水口位置发生重大变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函》(渝环函〔2024〕28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区县人民政府应及时调整保护区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公布实施。我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对白洋滩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了调整,制定《方案》并获市政府批准,现依法公布实施。
(二)社会背景
一是保障饮用水安全,取水口位置调整后重新划定保护区范围,有效避开原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建设黄桷坪长江大桥污染风险增加导致的水质安全隐患,直接提升群众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二是支撑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调整取水口位置并重新划定保护区范围,为黄桷坪长江大桥这一重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合规空间,平衡生态保护与城市建设需求,推动区域交通网络优化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三是提升水源地管理效能,新划定保护区范围可更精准识别环境风险源,强化对排污口、建设项目及人类活动的分级分类管控,形成科学化、动态化的水源保护机制。
二、目标任务
按照法定程序科学调整水源保护区范围,强化对南岸区白洋滩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保护,确保水源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有关标准,切实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
三、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方案》明确了保护区调整前和调整后的水厂名称、水源名称、水源类型、水源所在镇(街道)和保护区范围。白洋滩水厂取水口由长江南坪镇辖区调整至花园路街道辖区,调整后保护区范围如下: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南岸区内取水口侧的航道边界线到岸边多年平均水位线以下的全部范围;一级保护区陆域为一级保护区水域外沿岸纵深5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人行步道防洪堤坝;二级保护区水域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3000米,下游100米至300米,南岸区内取水口侧的航道边界线到岸边多年平均水位线以下的全部范围;二级保护区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外多年平均水位线至南滨路沿线防洪堤坝范围内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和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四、专业名词解释
(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 1000 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依据取水区域不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的不同,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水质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划定准保护区。
(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指以取水口(井)为中心,为防止人为活动对取水口的直接污染,确保取水口水质安全而划定需加以严格限制的核心区域。
(四)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指在一级保护区之外,为防止污染源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直接影响,保证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而划定,需加以严格控制的重点区域。
五、政策问答
1、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是否可以设置排污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2、问: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禁止行为有哪些?
答: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设置从事危险化学品、煤炭、矿砂、水泥等装卸作业的货运码头、建筑物、构筑物;禁止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禁止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禁止新增使用农药、化肥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物品。
3、问: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行为有哪些?
答: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新增农业种植。例如,某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或垂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4、问: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的,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可能面临怎样的行政处罚?
答:根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的,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5、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保留的原住居民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针对原住居民的非经营性住房等建设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如何处理?
答:应当对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处理后的污水应当引到保护区外排放。不具备外引条件的,应当通过农田灌溉、植树、造林等方式回用,或者排入湿地进行二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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