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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80092956504/2026-00005
  • [ 发文字号 ]
  • 南岸府办发〔2026〕13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政府办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15
  • [ 发布日期 ]
  • 2026-06-23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岸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重庆市南岸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重庆市 南岸区地震应急预案》《重庆市南岸区低温 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26-06-23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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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6-23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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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经济板块发展中心,重庆经开区各部门,各区属国有企业,有关单位:

《重庆市南岸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重庆市南岸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重庆市南岸区地震应急预案》《重庆市南岸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615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南岸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总体要求

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开展水旱灾害防范应对工作,预防与减轻水旱灾害造成的危害,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水旱灾害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财产带来的损失。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实行防汛抗旱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坚持依法防控、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协同应对。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重庆市南岸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上级预案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市南岸区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洪涝灾害及干旱灾害。洪涝灾害包含江河洪水、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以及由洪水、地震、人为破坏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损毁等次生衍生灾害;干旱灾害包含干旱、供水危机以及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灾害分级

根据水旱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造成的影响等,分为洪涝、干旱两大类,洪涝灾害划分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四级),干旱灾害划分为特大、严重、中度、轻度四级。(见附件1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汛旱灾害发生后,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一级、二级应急响应指挥长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三级、四级应急响应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区农业农村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委、区民族宗教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国资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大数据发展局、区消防救援局、区人武部、团区委、武警一支队、武警船艇支队、市南供电公司、迎龙湖公司等分管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镇街、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2.2镇街组织指挥机构

各镇街可参照区级应急指挥机构设立本级指挥机构,负责统筹指挥和协调调度本行政区域的汛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的具体工作。

2.3现场指挥部

当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或发生重大以上汛旱灾险情,区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涉及镇街对应成立镇街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灾险情应对工作。当启动三级、四级应急响应或发生一般、较大汛旱灾险情,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现场临时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区政府负责人任指挥长,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后勤保障组、医学救援组、新闻宣传组、灾情调查组、善后处置组等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如下:

序号

应急小组

成员单位

应急职责

1

综合

协调组

牵头部门:区应急局

1.负责与上级工作组的联络协调,并通知各单位成员落实上级关于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2.负责协调各现场工作组的抢险救援工作,确保现场治安、医疗救援、通讯畅通;

3.负责组织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对发布信息进行审核、收集灾害调查资料;

4.处置各现场工作组救援情况的信息、汇总并及时上报。

成员:事发地镇街、经济板块发展中心等

2

抢险

救援组

牵头部门:区应急局

1.以确保灾区群众生命安全为首要目标,紧急转移险区内人员,转移贵重物资和财产;

2.搜救失踪被困人员和重要财物,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生产自救;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对灾害进行控制、消除,防止次生、衍生灾害;

4.制订抢险救灾方案,组织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5.完成现场指挥部安排的其他任务。

成员:区人武部、武警一支队、武警船艇支队、区消防救援局、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事发地镇街、经济板块发展中心等部门和单位,专家组

3

医学救援组

牵头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1.负责灾区紧急医学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2.组织、调配卫生应急队伍救治受伤人员,建立疫情报告制度,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疫情暴发;

3.配合区经济信息委及时向灾区调运储备药品和医疗器械

4.统计伤亡人数。

成员:事发地镇街、经济板块发展中心以及红十字会、医疗卫生机构等

4

新闻宣传组

牵头部门:区委宣传部

1.负责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和舆情监测,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

2.组织新闻媒体准确、及时宣传报道水旱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3.负责做好新闻媒体间的协调工作。

成员:事发地镇街、经济板块发展中心以及应急管理、网信、文化旅游等部门和单位

5

后勤保障组

牵头部门:事发地镇街

1.负责受灾群众转移、抢险救援及灾情调查工作人员的食宿、办公等后勤保障;

2.负责抢险救援装备与物资、交通、通信、水电气等保障。

成员:应急管理、经济信息、公安、财政、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电力、经济板块发展中心等部门和单位

6

善后处置组

牵头部门:事发地镇街

1.负责安置受灾群众,对受灾群众实施救助、安抚;

2.负责救灾物资使用管理;

3.负责维护社会稳定;

4.负责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仪、保险理赔有关工作。

成员:公安、民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经济板块发展中心等部门和单位

7

灾情调查组

牵头部门:区应急局

负责灾情调查工作,核实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并提交灾害调查报告。

成员:事发地镇街、经济板块发展中心,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和单位,专家组

2.4专家组

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家组,对汛旱灾害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应对措施、灾害调查评估等提供参考意见。

3监测与预警

3.1风险源识别

各级防汛抗旱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巡查、隐患排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开展风险评估,有效防控风险。

3.2信息监测及报送

3.2.1气象水文信息

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委应将重要雨情、水情、旱情信息在1小时内报区政府,控制站点的重要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区政府。

3.2.2 工程信息

涉水在建工程、堤防、涵闸、泵站、水库等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水位变化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并按相关规定报区农业农村委。当出现灾险情时,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委、本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做到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每24小时上报1次险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

3.2.3 洪涝、干旱灾害信息

灾险情发生后,镇街应及时核实灾险情,报区委、区政府和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报区委、区政府和市级指挥部

洪涝灾害每24小时须报告1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特别重大、重大灾害每2小时续报事件进展情况。干旱灾害至少每10日报告1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

3.3预防准备

3.3.1 组织准备

建立健全组织体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根据领导变化情况,在汛前落实党政领导“双值班”和“分片包干责任制”,完成指挥机构人员的调整。落实并公布防汛抗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管护单位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

3.3.2 工程准备

做好堤防、水库、河道整治、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工程运行准备,按要求完成防汛抗旱工程建设和水毁工程修复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防洪工程等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在建的涉水工程设施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和工作措施。

3.3.3 预案准备

按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制定应对方案,强化应对极端暴雨、超标准洪水、突发工险情、特大干旱等超常规措施,并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汛抗旱应急演练。

3.3.4 队伍准备

加强消防救援队伍、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应急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统筹,畅通应急联络渠道,健全联动响应机制。

3.3.5 物资准备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要的防汛抗旱物资,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3.3.6 督查检查

按照镇街自查、区级督查的原则,对各镇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设置、责任落实、隐患排查、会商制度、预案演练、物资准备、队伍组建等进行重点督查检查,建立隐患台账,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到位。

3.4预警分级

预警共划分为江河洪水预警、山洪灾害预警、渍涝灾害预警、工程灾害预警、干旱灾害预警、供水危机预警等六类。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见附件1)。

3.5预警发布与解除

3.5.1 会商研判

一级、二级预警由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持会商,三级、四级预警由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预计发生水旱灾害的镇街组织会商,研判水旱灾害形势。

3.5.2 预警发布

区级一级预警信息:在市政府或市级指挥部发布市级一级预警信息后,综合我区实情,由区政府或经区政府授权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发布。

区级二级预警信息:在市政府或市级指挥部发布市级二级预警信息后,综合我区实情,由区政府或经区政府授权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发布。

区级三级、区级四级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发布,如遇市级指挥部直接发布三级、四级预警,区级应同步发布相应应急预警。

区发布的三级、四级预警,有升为二级以上趋势的,应及时上报市政府或市级指挥部,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市级指挥部按规定启动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水旱灾害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宣布终止预警,并逐步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3.6预警行动

3.6.1 区防汛抗旱行动

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单位通过通讯三大运营商、广播、电视台、户外电子视频等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针对灾害高风险区域发布重点信息,向相关责任人、网格员等定点推送关键信息;组织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视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提前做好安置点设置及相关物资准备,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军队应急力量、社会力量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向高风险区域前置力量,做好人员转移等准备工作。

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筹协调、了解掌握灾害情况,依据灾害类别、发生范围、处置情况、发展趋势等作出初步研判,及时报告区政府,并通知各成员单位。

3.6.2 区防汛抗旱相关部门行动

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委等部门做好信息监测报送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交通运输委、区农业农村委等部门加强值班值守,根据行业特点,分析研判风险,及时发布信息;相关镇街提前采取应对措施,重点对内涝点、交通轨道、隧道、车库、地下商场、水源工程等重要部位进行排查、整治,确保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和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准备到位。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原则做好水资源调度,做好经研判认为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预警行动可结合实际,参照应急响应措施执行。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先期处置

事发地镇街是先期处置的主要责任单位。灾害发生后,应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立即组织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现场进行警戒;干旱灾害发生后,组织力量为发生临时饮水困难的城乡居民送水解困。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本行业领域的先期处置工作。

4.2分级响应

4.2.1响应分级

按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水旱灾害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4.2.2 响应启动条件

4.2.2.1 一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一级预警或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或市级水文部门发布水情红色预警,经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研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洪涝灾害。

2.本区城区内3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50毫米或24小时降雨量超过250毫米。

3.途经辖区内的江河或其重要支流的1个流域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或可能发生大洪水。

4.洪水造成或可能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和三级以上航道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或8个以上镇街对外交通基本瘫痪。

5.出现或可能出现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山洪、堰塞湖等灾害,危及人口5万人以上,或受威胁转移(安置)人口在1万人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

6.城区堤防发生或可能发生大面积垮塌。

7.重点小型水库发生可能发生溃坝,或区内中大型水库、市级在建涉水工程出现或可能发生严重险情。

8.区内发生特大干旱,区内12个以上镇街因干旱出现用水困难。

9.发生其他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级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事件。

4.2.2.2 二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二级预警或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或市级水文部门发布水情橙色预警,经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研判可能出现重大洪涝灾害。

2.本区城区内3小时降雨量超过120毫米或24小时降雨量超过200毫米。

3.途经辖区内的江河或其重要支流的1个流域发生或可能发生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洪水。

4.洪水造成或可能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和三级以上航道中断,12小时无法恢复通行,或8个以上镇街对外交通严重受阻,或4个以上镇街对外交通基本瘫痪。

5.可能出现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危及人口1万人以上,或受威胁转移(安置)人口在5千人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

6.城区堤防发生或可能发生垮塌或发生重大险情,或重点镇堤防发生或可能发生大面积垮塌。

7.一般小型水库发生或可能发生溃坝,或重点小型水库、重点在建涉水工程发生或可能出现严重险情。

8.区内发生严重及以上干旱,区内8个以上镇街因干旱出现用水困难。

9.发生其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级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事件。

4.2.2.3 三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三级预警或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或市级水文部门发布水情黄色预警,经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研判可能出现较大洪涝灾害。

2.城区内3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或24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

3.区内1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洪水。

4.洪水造成或可能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和三级以上航道中断,6小时无法恢复通行,或4个以上镇街对外交通严重受阻,或2个以上镇街对外交通基本瘫痪。

5.可能出现较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危及人口2千人以上,或受威胁转移(安置)人口在1千人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或失踪3人以下。

6.重点镇堤防发生或可能发生垮塌或发生重大险情,或一般镇堤防发生或可能发生大面积垮塌。

7.一般小型水库、在建涉水工程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险情。

8.区内发生中度及以上干旱,区内4个以上镇街因干旱出现用水困难。

9.发生其他较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较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级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事件。

4.2.2.4 四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四级预警或暴雨蓝色预警信号,或市级水文部门发布水情蓝色预警,经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研判可能出现一般洪涝灾害。

2.本区城区3小时降雨量超过70毫米或24小时降雨量超过120毫米。

3.区内1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洪水。

4.洪水造成或可能2个以上镇街对外交通严重受阻,或1个以上镇街对外交通基本瘫痪。

5.可能出现较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危及人口2千人以下,或受威胁转移(安置)人口在3百人以上,或出现因灾重伤10人以下。

6.一般镇堤防发生或可能发生大面积垮塌或发生重大险情。

7.区内发生中度及以上干旱,区内2个以上镇街因干旱出现用水困难。

8.发生其他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级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事件。

4.2.3启动程序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应急响应均由区应急局提出启动响应建议,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由区政府决定启动区级防汛抗旱灾害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4.2.4信息发布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区内官方媒体向社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水旱灾害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相关信息均应由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或其指定人员审定后发布。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水旱灾害事件应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造成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应在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并视情况连续召开。

区委网信办及区公安分局负责处置在水旱灾害应对处置中可能出现的舆情事件,制定舆论引导具体措施及方法。

4.3响应措施

4.3.1一级、二级应急响应

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后,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统一指挥,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其他领导按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求率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区级救援队和专家赴灾区一线开展现场指挥,成立现场临时指挥部。

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后,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成立现场指挥部,明确各工作组组长及职责分工,开设统一的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和分发点、新闻中心,成立专家组并明确专家组组长。

2.组织会商研判,部署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有关镇街,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等部门和专家对雨情、水情、旱情、险情发展态势以及洪旱灾害风险滚动开展联合会商研判。根据综合会商研判意见,作出有针对性安排部署,明确防御、救援工作重点,提出防洪调度、危险区域划分、转移撤离、停供电范围以及抗旱调度、水源排查、水质监测、应急送水等抢险救灾方案。

3.调集、征用相关应急抢险物资,调度队伍参与抢险救灾。

4.加强值班值守,抽调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等部门相关人员在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集中办公,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

5.组织实施防御洪水、防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实施交通管制开展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对危险路段、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危险区域实施警戒、管制、关闭等措施;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切断危险区域内的供电、供气;采取停学、停工、停业、停运、停游、停航等措施。

6.对可能出现灾害的重要场所、部位、设施设备明确专人值守,实施紧急管控,第一时间组织对可能受威胁的人员、车辆等重要物资提前实施撤离转移,对老幼病残孕等弱势群体进行“一对一”帮助转移。

7.对受困、落水人员及时施救;对可能导致次生灾害的失控打流船舶、大型漂浮物、危险物品等实施应急处置;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排洪、排涝、排危;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的原则做好水资源调度、应急送水等抗旱救援工作。

8.组织安置受灾人员,落实安置人员临时生活住所和基本生活物资供给,保证灾区社会稳定,根据需要救助受灾严重的困难群众,开展抚慰。

9.及时收集汇总上报灾情动态,在重特大洪涝灾害发生后,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做好网上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10.商请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

11.视情请求市级指挥部给予指导和专家、队伍、物资、装备等方面的支援。

12.采取其他有必要的措施。

4.3.2 三级、四级应急响应措施

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后,由区政府分管负责人统一指挥,由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区级救援队和专家赴灾区成立现场临时指挥部。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后,由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统一指挥,由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区级救援队和专家赴灾区成立现场临时指挥部。

启动三级、四级应急响应后,可视情况而定采取以下措施:

1)发布响应指令。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通知宣传、公安、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通信、电力等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调集区级综合应急救援队和专家赶赴现场。

2)成立指挥机构。组织召开会议,成立现场指挥部,明确各工作组组长及职责分工,开设统一的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和分发点、新闻中心等;成立专家组,明确专家组组长。

3)提出救灾方案。根据监测预报、现场环境、专家建议等情况,有关镇街、经济板块发展中心以及公安、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等行业部门提出防洪调度、危险区域划分、转移撤离、停供电范围以及抗旱调度、水源排查、水质监测、应急送水等抢险救灾方案。

4)实施现场管控。有关镇街、经济板块发展中心、有关部门组织疏散受威胁区域的群众;农业农村(水利)协调实施水量调度;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畅通救援通道,开展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并对危险区域实施警戒,除救援人员外,严禁人员进入;交通部门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电力、燃气等单位根据需要切断危险区域内的供电、供气。

5)开展救援行动。指定现场救援负责人,授予其救援行动方案制定、实施和指挥救援,紧急情况下达撤离或暂停救援行动指令等权限;审批救援行动方案,必要时组织讨论研究。应急部门提出队伍、物资调度意见,按照指令依法依规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等;视情请求调集市级、国家级救援队伍增援。专家组提供抢险救灾技术支撑和决策建议,接受指挥调度。

6)应急保障。教育、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国资、经济信息、电力等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和指导受灾区域涉及行业监管的重要单位、重要工程、重要设施的抢险救灾。

7)发布灾情信息和救援动态。有关镇街、经济板块发展中心及时收集汇总上报灾情动态;现场指挥部组织新闻报道和媒体接待,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宣传部门组织媒体开展宣传报道;网信部门做好网上舆情监测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8)做好上级对接。现场指挥部负责对接国家级、市级派出的工作组和专家组,接受其指导或指挥;财政、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视情申请物资和资金增援。

9)军地协调联动。当灾险情超出处置能力时,及时按程序商请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

4.4响应调整

根据形势变化,由宣布启动响应的机构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措施。当汛情、旱情、灾险情有加重趋势时及时提级响应;当事态得到有效控制时,可视情降低响应级别。

4.5应急结束

当灾害过程已结束、灾害影响基本消除或事态得到全面控制时,由宣布启动响应的机构宣布响应终止。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调整下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响应。

5后期处置

5.1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区政府组织,各街镇按照职责帮助受灾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各行业主管部门尽快组织修复遭到毁坏的城乡供水工程和交通、电力、通信、水文等基础设施。

5.2征用补偿

防汛抗旱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并依法给予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镇街、经济板块发展中心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5.3保险理赔

灾害发生后,有关镇街、经济板块发展中心应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照工作程序做好参保理赔工作。

5.4调查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区应急局应组织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总结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送区政府和市级指挥部

6应急保障

6.1制度保障

根据有关法规,建立和完善水旱灾害会商、抢险技术方案会商、重大决策会商和咨询制度,以及防汛抗旱工作检查、值班、灾害报告、灾害调查评估及追责问责等工作制度。

6.2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为防汛抗旱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电力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电力安全,保证应急救援现场的供电需要。

6.3队伍保障

应急部门统筹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人武部按照规定程序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与抗洪抢险救灾。区级有关部门、镇街、经济板块发展中心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训练和演练。同时街道社区、公益组织、志愿者是应急救援重要的社会力量,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救灾,在本行政区域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保障抢险工作顺利开展。完善防汛抗旱应急专家库,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和专家在防汛抗旱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6.4物资保障

区应急管理、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国资、市场监管、粮食储备、疾控、消防救援等部门构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建立重要应急物资目录,优化物资品种和储备布局,确保应急物资及时供应。

区级有关部门、各镇街应做好应急物资实物的储备工作,通过产能储备等方式,提升应急物资生产、供给能力,并合理配备突发汛旱灾害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种类和数量,对所有装备器材按照配属关系的原则,由相关责任单位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及时落实更新补充计划。

6.5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委要健全公路、水路、铁路等应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和交通引导、要保障应急抢险交通工具优先通行,区城市管理局做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的维护管理。

6.6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并预防因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等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汛旱灾害事件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并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件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6.7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电力安全,保证应急救援现场的供电需要。

6.8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在救灾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疏散受灾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加强警卫,做好灾区的治安保障工作。所在地镇街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9经费保障

区政府、镇街将防汛抗旱应急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应急资金,保证抢险救灾需要。

6.10社会动员保障

由区级相关部门、镇街、经济板块发展中心、防汛抗旱机构报请区政府批准后进行社会动员,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救灾,在本行政区域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保障抢险工作顺利开展。

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志愿服务管理;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等平台,通过社会应急力量管理系统和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统一接收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服务。

6.11技术保障

充分利用现有防汛抗旱系统、自动化监测系统、防汛抗旱专家组及防汛抗旱科研成果,为防汛抗旱提供技术支撑。

组建区级防汛抗旱专家组,接受区防汛抗旱机构统一调度,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6.12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建设、管护、使用常设应急避难场所。根据需要,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并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

6.13指挥平台保障

相关部门加强应急指挥平台建设,推动与三级治理中心、“141”基层智治平台贯通运用,形成上下贯通、一体应对、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

7附则

7.1培训演练

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委应通过编印发放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组织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开展应急培训。

区级有关部门、镇街按照规定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应急演练。

7.2预案修订

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级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岸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南岸减委〔202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水旱灾害分级标准

2.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职责

3.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区内镇街联系方式

4.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架构图

5.信息上报流程图

6.预警发布流程图

7.应急响应流程图

8.名词术语解释


附件1

水旱灾害分级标准

一、灾害分级

(一)洪涝灾害分级(市级标准)

特别重大洪水灾害(一级)包括:

1.造成死亡或失踪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亿元以上;

2.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小江、綦江、涪江、龙河、大溪河、大宁河、濑溪河、梅江河等重要支流的1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3.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堤防可能垮塌;

4.大中型水库发生或可能发生溃坝;

5.洪水可能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和三级以上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重大洪水灾害(二级)包括:

1.造成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

2.1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将发生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将同时发生较大洪水;

3.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干流堤防可能发生垮塌或出现重大险情;

4.多个区县可能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5.重点小型水库发生或可能发生溃坝,或大中型水库、市级在建涉水工程出现或可能发生严重险情;

6.洪水可能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和三级以上航道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较大洪水灾害(三级)包括:

1.造成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亿元以上;

2.1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较大洪水;

3.一般支流堤防发生垮塌或出现重大险情;

4.个别区县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5.一般小型水库发生或可能发生溃坝,或重点小型水库、重点在建涉水工程发生或可能发生出现严重险情;

6.洪水造成县级交通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一般洪水灾害(四级)包括:

1.造成死亡或失踪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一般洪水;

3.一般支流堤防出现险情;

4.一般小型水库、在建涉水工程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险情;

5.个别区县发生洪涝灾害;

6.洪水造成区县内交通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二)干旱灾害分级(市级标准)

特大干旱:粮食因旱损失率在25%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500万人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15%以上);

严重干旱:粮食因旱损失率在20%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300万人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10%以上);

中度干旱:粮食因旱损失率在15%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100万人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5%以上);

轻度干旱:粮食因旱损失率在10%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50万人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3%以上)。

二、预警分级

(一)一级(红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布一级(红色)预警: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I级预警或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或水文部门发布水情红色预警。

2.预计长江、嘉陵江、乌江三江沿江(河)区县城区有发生超保证洪水的趋势。

3.过去48小时2个以上区县大部地区持续出现24小时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气象观测站出现24小时雨量超过30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4.可能出现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险情,危及人口10万人以上。

54—9个区县发生特大干旱,或10个以上区县发生严重及以上干旱,或20个以上区县发生中度及以上干旱,且6—9月期间预计15日内、其余时段预计30日内旱情有加重趋势。

6.可能发生其他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国家、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上级防总)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需要发布特别重大(一级、红色)水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二)二级(橙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布二级(橙色)预警: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二级预警或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或水文部门发布水情橙色预警。

2.预计除长江、嘉陵江、乌江三江外沿江(河)区县城区有发生超保证洪水的趋势。

3.过去48小时2个以上区县大部地区持续出现24小时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上述地区有24小时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以上区县大部地区将出现250毫米以上降雨。

4.可能出现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险情,危及人口1万人以上。

51—3个区县发生特大干旱,或49个区县发生严重及以上干旱,或10个以上区县发生中度及以上干旱,且6—9月期间预计15日内、其余时段预计30日内旱情有加重趋势。

6.可能发生其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防总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需要发布重大(二级、橙色)水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三)三级(黄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布三级(黄色)预警: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三级预警或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或水文部门发布水情黄色预警。

2.预计本区城区有发生超警戒洪水的趋势;或者市级重点示范镇、市级中心镇(以下简称重点镇)有发生超保证洪水的趋势。

3.过去24小时区内大部地区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区内大部地区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4.可能出现较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险情,危及人口1000人以上。

5.区内发生中度及以上干旱,且6—9月期间预计10日内、其余时段预计20日内旱情有加重趋势。

6.可能发生其他较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级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需要发布较大(三级、黄色)水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四)四级(蓝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布四级(蓝色)预警: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四级预警或暴雨蓝色预警信号,或水文部门发布水情蓝色预警。

2.预计一般镇有发生超保证洪水的趋势;或者重点镇有发生超警戒洪水的趋势。

3.过去24小时区内大部地区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区内大部地区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且部分区域有可能出现超过100毫米的降雨。

4.可能出现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险情,危及人口1000人以下。

5.区内发生轻度干旱,6—9月期间连续10日、其余时段连续20日无有效降雨,且预计短期内仍无有效降雨。

6.可能发生其他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级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需要发布一般(四级、蓝色)水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附件2

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在防汛抗旱工作中的牵头抓总作用,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职能;研究贯彻落实国家防汛抗旱政策法规,拟订本级规章制度,依法组织制定和指导实施防汛防御洪水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监督落实重要工程和重点地区防汛抗旱责任人;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一般及以上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调度运用影响一般及以上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筹调度和指挥全区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二、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应急局:组织编制全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水旱灾害应急救援;组织指导一般及以上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区应对一般及以上水旱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负责同志组织一般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一般及以上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在发生重大船舶失控时,负责统一指挥调度;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建立应急管理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收集水情旱情相关信息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防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防治、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负责指导、督促相关镇街、经济板块发展中心抓好水库蓄水安全防范工作。依托市级部门提供水情监测和洪水预报,及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提供实时、预报信息,向有关镇街、经济板块发展中心防汛抗旱机构提供实时、预报信息。负责制定和实施农业科技防御洪水、抗御旱灾方针政策,指导全区农业防汛抗旱、防灾减灾技术服务体系,组织维修人员到灾区帮助抢修农业机械,组织农技人员深入灾区,帮助指导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并做好农业生产受灾和损失分析统计工作,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防汛抗旱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组织做好较大以上水旱灾害及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组织开展防汛抗旱知识宣传教育。

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防汛抗旱、除险加固等相关建设工程的立项、可研、概算审批工作;指导项目业主单位包装策划防汛抗旱相关项目并积极争取中央及市级专项资金。

区教委:负责向全区学校师生宣传防洪、减灾和救灾相关知识,负责教育系统的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经济信息委(经开区经济运行局):负责全区经济信息系统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通信保障,负责防汛抗旱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支持,协调防汛抗旱信息的应急发布。

区民族宗教委:负责指导宗教场所特别是南滨路沿线宗教场所开展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防汛抗旱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受灾地区正常的社会秩序,协助做好被洪水围困群众的撤离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支持引导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民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指导镇街、经济板块发展中心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仪工作。

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旱资金管理和监督,配合区级特大防汛抗旱资金的申报,配合区应急局编制全区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预算并及时拨付。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全区因水旱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落实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措施。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做好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防洪安全和城市内涝防范应对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做好市政公用设施防洪安全工作,做好水毁市政公用设施修复工作。

交通运输委:负责依法组织、指导开展因灾导致的交通基础设施损毁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协调重庆海事局,负责汛期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水情通报,开展预警宣传,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组织开展辖区内因洪水引发的水上险情的应急处置。

区商务委:负责指导商业企业防洪抢险工作和组织协调商业企业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和协调区内应急生活物资供应,按程序动用区级储备物资,稳定市场供应;协助筹备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相关物资。

区文化旅游委:指导、协调、监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汛情、旱情、灾情等信息;负责旅游景区防洪工作;负责防汛防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灾区紧急医学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调配卫生应急队伍救治受伤人员;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疫情暴发;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工作,确保灾区群众饮水安全;配合区经济信息委(经开区经济运行局)及时向灾区调运储备药品和医疗器械。

区国资委:指导、督促、协调所属单位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开展对重点水源、城乡供水、污水处理、大江大河治理、土地储备及开发等设施防汛安全检查,落实防汛安全措施,统计、核实、上报灾情等;协助开展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的其他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法定职责范围内的灾后市场监管工作,协助相关单位开展受灾电梯等特种设备恢复工作。

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配合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技术分析,为突发事件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区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水旱灾害抢险救援,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区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指导镇街人武部系统组织民兵开展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工作。

团区委:组织动员全区各级团组织、青年志愿服务组织、青年社会组织等参与救援救助工作;动员社会力量捐款捐物、帮助灾后重建。

武警一支队:组织参与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并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保护重要目标安全,抢救、运送重要物资。

武警船艇支队:负责水上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

市南供电公司: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和灾后电力供应、电力安全,负责本系统的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联通南岸分公司: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和灾后通讯线路恢复工作,负责本单位的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移动南岸分公司: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和灾后通讯线路恢复工作,负责本单位的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电信南岸分公司: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和灾后通讯线路恢复工作,负责本单位的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东部水务公司: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和灾后供水恢复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江南营管所: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和灾后供水恢复、供水安全,负责本单位的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南岸有线公司: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和灾后有线电视线路恢复工作,负责本单位的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燃气南岸分公司: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和灾后燃气供应、燃气安全,负责本系统的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镇街、经济板块发展中心级指挥机构:各镇街、经济板块发展中心、重庆经开区有关部门设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在区委、区政府领导和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其他机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机构,落实相关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工作。


附件3

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

镇街、经济板块通讯录

序号

单位

办公电话

值班电话

1

区委宣传部

62988470

62988470

2

区委网信办

62988326

62983759

3

区发展改革委

62988121

62988121

4

区教委

62800778

62800578

5

区经济信息委(经开区经济运行局)

62989428

62989432

6

区民政局

62890166

62890166

7

区财政局

62790280

62790280

8

区生态环境局

62806871

62302630

9

区住房城乡建委

62988076

62988076

10

区城市管理局

62988981

62988981

11

区交通运输委

62987766

62980601

12

区农业农村委

62455033

62802546

13

区商务委

62922422

62838794

14

区文化旅游委

62988059

62988059

15

区卫生健康委

62988107

62988117

16

区应急局

62984568

62988178

17

区民族宗教委

62988368

62988368

18

区国资委

62922306

62922291

19

区人武部

89230806

89230806

20

区公安分局

60437032

62833933

21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62813246

62803001

22

区市场监管局

61217803

61217800

23

区消防救援局

62387709

62387788

24

武警船艇支队

62772233

62772233

25

联通南岸分公司

89876154

89876154

26

移动南岸分公司

61840805

61840805

27

电信南岸分公司

62762121

62980414

28

市南供电公司

62876639

62345783

29

东部水务公司

62456788

62456788

30

江南营管所

62917321

62801334

31

南岸有线公司

62835993

62926055

32

燃气南岸分公司

62817625

62802753

33

南滨路建设服务中心

62988900

62988900

34

南山生态带发展中心

62475376

62462207

35

重庆东站枢纽新城建设发展服务中心

62476735

62519890

36

南坪镇政府

61217017

61217022

37

涂山镇政府

62527009

62527008

38

鸡冠石镇政府

62951279

62951279

39

峡口镇政府

62390322

62390426

40

长生桥镇政府

62450881

62450090

41

迎龙镇政府

89882585

62380131

42

广阳镇政府

62491022

62491022

43

南坪街道办事处

62909881

62909575

44

花园路街道办事处

62809718

62808869

45

海棠溪街道办事处

62883293

62883226

46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62305908

62305100

47

龙门浩街道办事处

62832805

62881199

48

弹子石街道办事处

62520234

62500744

49

南山街道办事处

62463083

62466099

50

天文街道办事处

62809650

62809650


附件4

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架构图


附件5

信息上报流程图


附件6

预警发布流程图


附件7

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8

名词术语解释

1.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2.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3.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4.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5.粮食因旱损失率。因旱对粮食作物造成的减产损失量,占正常年的粮食总产量的比例,以百分率(%)表示。

6.因旱饮水困难率。评估区因旱饮水困难人口数量(评估区评估年曾出现的因旱临时饮水困难最高峰人口数量)占评估区评估年总人口数量的比例,以百分率(%)表示。

7.重点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镇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1090号)确定的4个市级重点示范镇、108个市级中心镇。

8.一般镇。除重点镇以外的城(乡)镇。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重庆市南岸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总体要求

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开展森林火灾防范应对工作,预防与减轻森林火灾造成的危害,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森林火灾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财产带来的损失。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的原则。实行属地属事管理和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事发地镇街、经济板块发展中心、森林防灭火责任单位等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事发地镇街、经济板块发展中心、森林防灭火责任单位是应对本辖区森林火灾的主体,区级相关部门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应急救援。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重庆市南岸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上级预案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

2主要任务

2.1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3.1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森林火灾发生后,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一级、二级应急响应指挥长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三级、四级应急响应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委、区民族宗教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国资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大数据发展局、区消防救援局、区人武部、团区委、武警一支队、武警船艇支队等分管负责人组成,协作单位由市南供电公司、南山植物园等分管负责人组成,协作单位列席指挥机构会议并履行相应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镇街、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区应急局: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火灾处置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火灾处置预案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开展实施有关工作;负责火灾信息发布工作;协调指导林区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负责统筹全区森林火灾“防”和“治”相关工作,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建设规划,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信息,承担森林火情的早期处理相关工作;负责落实区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森林防灭火政策解读、成效和公益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广播电视系统开展森林防灭火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发布经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审定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

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森林火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区级政府投资滚动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的衔接平衡。

区教委:负责对全区中小学生进行森林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在重大节假日对中小学生进行森林防火知识宣传并告知家长共同做好群防群治工作。

区经济信息委(经开区经济运行局):负责落实免收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专用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等政策;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组织落实区级医药储备的紧急调用。

区民族宗教委: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宗教场所的森林火灾防控措施,开展防火宣传。

区公安分局:研究部署公安机关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涉森林火灾刑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防范处置工作。

区民政局: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履行行业管理责任,组织指导做好林区公墓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全区森林防灭火经费预算,以及有关森林防灭火的补助资金,按程序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区因森林火灾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负责森林火灾周围区域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做好森林火灾周围区域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防范应对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相关权属单位做好森林火灾周围区域的市政公用设施防范应对和设施修复工作。

区交通运输委: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做好森林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农业生产用火规范管理,加强农业生产用火的政策宣导与安全操作指引。

区商务委:负责组织和协调区内跨镇街、经济板块发展中心应急生活物资供应,按程序动用区级储备物资,稳定市场供应;协助组织森林火灾扑救相关物资。

区文化旅游委: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内森林火灾防控措施,开展防火宣传。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做好卫生应急队伍人员、车辆、装备的调度工作。

区国资委:指导、督促、协调所属单位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防范工作;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开展对区域内森林安全检查,落实森林火灾安全措施,统计、核实、上报灾情等;协助开展森林火灾与抢险救灾的其他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做好森林火灾范围内市场监管领域应急处置工作。

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协同提供森林火灾范围内必要的数据读取使用、数字化平台和技术支撑。

区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民兵做好防扑火知识技能教育训练和参加森林火灾扑救行动。协调驻区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行动实施统一指挥,牵头组织指导相关部队抓好遂行森林火灾抢险任务准备,协调办理兵力及军用航空器调动事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森林航空消防航空器飞行相关航线和地面勤务的保障工作。

团区委:负责具体组织和统筹指导社会志愿力量参与抢险救援,配合开展抢险救援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级群众疏散等保障工作。

武警一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武警船艇支队:负责森林火灾范围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

市南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对穿越林区的高压电线、电缆的线路巡护,定期进行塔架安全检查,排除森林火灾隐患。负责森林火灾扑救中应急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

南山植物园:负责管辖范围内林区初发火情的早期应急处置与先期扑救工作,组织半专业队伍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实施扑救,落实火场应急电力保障、物资调配及安全管控措施,协助开展森林火灾与抢险救灾的其他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它工作。

3.2镇街组织指挥机构

各镇街可参照区级应急指挥机构设立本级指挥机构,负责统筹指挥和协调调度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森林防火与抢险救灾的具体工作。

3.3前线指挥部

发生一般、较大森林火灾时,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相关镇街主要领导组成,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需求,相应提高响应等级。

发生重大及以上森林火灾或需要启动二级以上响应时,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工作,根据需要视情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总指挥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需求,相应提高响应等级。

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治组、火灾监测组、通信保障组、治安交通组、专家支持组、灾情评估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等工作组。

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4专家组

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家组,对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等提供参考意见。

4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4.1监测

区应急局负责统筹监测工作,会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等相关部门、镇街要充分利用卫星监测、空中巡护、视频监控、高山瞭望、地面巡护等手段,及时掌握火情动态,开展全区森林火灾监测具体工作。

4.2预警

4.2.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森林火险预警等级划分如下图所示。

火险预警等级

预警信号颜色

危险程度

易燃程度

蔓延程度

红色

极度危险

极易燃烧

极易蔓延

橙色

高度危险

容易燃烧

容易蔓延

黄色

中度危险

较易燃烧

较易蔓延

蓝色

低度危险

可以燃烧

可以蔓延

4.2.2预警发布

区应急局根据市级指挥部指挥发布预警信息及工作要求或根据我区实际情况,会同林业、气象、公安和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加强会商,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4.2.3预警响应

区应急局及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当森林火险预警等级达到三级以上时,森林防火检查卡点实行人员扫码进山入林,各类护林员加强森林防火巡护检查,做好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灭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级各类森林消防队伍集中驻防,进入待命状态。

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停止野外用火审批,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增设林区路口检查卡点,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开展巡查。必要时,区委、区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格野外用火管理。

4.3信息报告

全区森林防火视频监控点、人工瞭望塔、防火巡查巡护人员以及社会大众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区森林火灾报警电话或“12350”报警,各有关单位按照“有火必报、归口上报”的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向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森林火情信息。

接到火情报告后,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经核查确定为森林火灾的,立即向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通报,并应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级指挥部,并根据处置进展情况及时续报;火灾处置结束后,应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区委、区政府和市级指挥部。对于情况复杂或当天难以勘查现场的,可先简要报送书面材料,调查清楚后尽快报送终报。

以下森林火灾信息由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向区委、区政府和市级指挥部报告:

1)发生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重要目标、重大危险源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我区明月山脉、铜锣山脉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交界地的森林火灾;

6)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5应急处置与救援

5.1先期处置

事发地镇街是先期处置的主要责任单位。灾害发生后,应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立即组织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现场进行警戒,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本行业领域的先期处置工作。

5.2分级响应

5.2.1 四级响应

5.2.1.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0.067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或区行政区域交界区,3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其他地区、其他时段,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应急局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区政府决定启动四级响应,由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任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

5.2.1.2 响应措施

1)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灾监测,及时调度火灾信息;

2)视情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预告相邻区县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4)根据需要提出就近调派市航空应急救援飞机的建议;

5)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6)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5.2.2 三级响应

5.2.2.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或区行政区域交界区,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其他地区、其他时段,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5)同时发生2起以上一般森林火灾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应急局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区政府决定启动三级响应,由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任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

5.2.2.2 响应措施

1)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召集有关成员单位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同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向市级指挥部提出调派市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相邻区县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援请求;

3)协调驻区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民兵应急力量做好增援准备;

4)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视情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5.2.3 二级响应

5.2.3.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5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或区行政区域交界区,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其他地区、其他时段,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应急局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区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

5.2.3.2 响应措施

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由区委、区政府统一指挥,由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同时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火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向市级指挥部请求调派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参加扑火;

3)向市级指挥部请求协调驻渝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民兵应急力量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7)视情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相关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5.2.4 一级响应

5.2.4.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或区行政区域交界区,2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其他地区、其他时段,4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应急局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经报请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由区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必要时,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2.4.2 响应措施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指挥,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根据需要赴火场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火灾发生地镇街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请求市级指挥部跨区域增调市级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力量、装备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镇街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转移受威胁群众;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按照规定及时、定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5.3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区委、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3.1 扑救火灾

森林火灾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5.3.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5.3.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5.3.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半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5.3.5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起火原因、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三级、四级森林火灾信息由区应急局向社会发布,二级、一级森林火灾信息由区政府发布,必要时由市级指挥部或者市应急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故意传播有关森林草原火灾和火灾应对等的虚假信息。

5.3.6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全面检查,余火清理,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看守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增援的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5.3.7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3.8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医疗、抚恤、褒扬等工作。

5.4响应调整

5.4.1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在重点地区、重点时间,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区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4.2 响应过程调整

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措施。当森林火灾灾情有加重趋势时,及时提级响应;当事态得到有效控制时,可视情降低响应级别。

5.5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区应急局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部门及镇街。

6后期处置

森林火灾发生后,林区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更新造林等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森林资源的灾后恢复提供必要支持。

6.1善后处置

区应急局指导镇街设立受灾群众安置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站,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做好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有关部门、镇街要广泛动员,开展互助互济等形式多样的捐赠活动,并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进行恢复、重建。

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广泛动员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尽快作出赔付。

6.2灾害调查评估

区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受害面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生态环境影响以及应急救援处置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形成调查评估报告上报至区政府及市级指挥部

6.3新闻发布

灾害发生后,由区委宣传部及时向新闻媒体发布森林火灾受灾情况。

6.4表彰与责任追究

6.4.1 表彰

对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抚恤优待;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人身保险等相应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其职工在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期间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6.4.2 责任追究

森林火灾有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区政府根据调查评估报告确定火灾责任单位、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有关补贴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以上费用可由区政府先行垫付。

7应急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确保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期间的信息畅通,参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及救援单位,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系人,保持24小时的通讯畅通。

7.2应急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解放军、武警部队、区消防救援局、镇街应急救援队伍、各专业救援队伍、民兵、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支援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街道社区、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公益组织、志愿者及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的人员参加灭火。区级有关部门、镇街、经济板块发展中心和有关单位要加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训练和演练。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需要跨区县调动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向市级指挥部申请统筹协调临近区县扑火力量。需要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扑火任务时,按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完善森林火灾应急专家库,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和专家在森林火灾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7.3物资保障

应急管理、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国资、市场监管、粮食储备、疾控、消防救援等部门构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建立重要应急物资目录,优化物资品种和储备布局,确保应急物资及时供应。

各镇街、有关部门应做好应急物资实物的储备工作,通过产能储备等方式,提升应急物资生产、供给能力,并合理配备突发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种类和数量,对所有装备器材按照配属关系的原则,由相关责任单位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及时落实更新补充计划。

7.4输送保障

区交通运输委负责协调调集运输工具运送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等,健全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

区公安分局负责交通引导、保障应急抢险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7.5医疗卫生保障

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并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7.6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在救灾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疏散受灾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加强警卫,做好灾区的治安保障工作。所在地镇街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7.7技术储备保障

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大力推进先进技术、先进装备、先进方法的研发和配备,提高森林火灾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设立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技术专家库,并建立多种联系方式,根据发生情况,在其中进行抽调,作为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

7.8资金保障

区财政部门要对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各涉林镇街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

7.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合理规划、建设、管护、使用常设应急避难场所。根据需要,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7.10指挥平台保障

相关部门加强应急指挥平台建设,推动与三级治理中心、“141”基层智治平台贯通运用,形成上下贯通、一体应对、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

8附则

8.1火灾统计

森林火灾等级根据调查评估报告确定,发生在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林地起火未造成林木受害,或者受害森林面积不足0.067公顷,并且未造成人员死亡、重伤的,不统计为火灾。

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森林草原火灾情况进行统计,报市级指挥部和区政府统计机构,并及时通报区级有关部门。

8.2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含义

重点地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木良种基地、油库或军事管理区等设施周边。

重要时段:国家法定节假日、高温伏旱期。

8.3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4培训演练

区应急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应通过编印发放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组织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开展应急培训。

区级有关部门、镇街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演练。

8.5预案修订

区应急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6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8.7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岸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南岸减委〔202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灾害分级标准

2.区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3.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4森林火灾信息发布流程图

5.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镇街、经济板块

通讯录


附件1

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灾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灾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灾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灾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附件2

重庆市南岸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附件3

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附件4

森林火灾信息发布流程图


附件5

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镇街、

经济板块通讯录

序号

单位

办公电话

值班电话

1

区委宣传部

62988470

62988470

2

区委网信办

62988326

62983759

3

区发展改革委

62988121

62988121

4

区教委

62800778

62800578

5

区经济信息委(经开区经济运行局)

62989428

62989432

6

区民政局

62890166

62890166

7

区财政局

62790280

62790280

8

区生态环境局

62806871

62302630

9

区交通运输委

62987766

62980601

10

区农业农村委

62455033

62802546

11

区商务委

62922422

62838794

12

区文化旅游委

62988059

62988059

13

区卫生健康委

62988107

62988117

14

区应急局

62984568

62988178

15

区民族宗教委

62988368

62988368

16

区人武部

89230806

89230806

17

区公安分局

60437032

62833933

18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

62813246

62803001

19

区消防救援局

62387709

62387788

20

武警船艇支队

62772233

62772233

21

联通南岸分公司

89876154

89876154

22

移动南岸分公司

61840805

61840805

23

电信南岸分公司

62762121

62980414

24

市南供电公司

62876639

62345783

25

东部水务公司

62456788

62456788

26

江南营管所

62917321

62801334

27

南岸有线公司

62835993

62926055

28

燃气南岸分公司

62817625

62802753

29

重庆市自来水公司

61965826

61965826

30

南滨路建设服务中心

62988900

62988900

南山生态带发展中心

62475376

62462207

32

重庆东站枢纽新城建设发展服务中心

62476735

62519890

33

南坪镇政府

61217017

61217022

34

涂山镇政府

62527009

62527008

35

鸡冠石镇政府

62951279

62951279

36

峡口镇政府

62390322

62390426

37

长生桥镇政府

62450881

62450090

38

迎龙镇政府

89882585

62380131

39

广阳镇政府

62491022

62491022

40

南坪街道办事处

62909881

62909575

41

花园路街道办事处

62809718

62808869

42

海棠溪街道办事处

62883293

62883226

43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62305908

62305100

44

龙门浩街道办事处

62832805

62881199

45

弹子石街道办事处

62520234

62500744

46

南山街道办事处

62463083

62466099

47

天文街道办事处

62809650

62809650


重庆市南岸区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健全地震应急机制,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应对地震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科学应对、依法处置的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地震灾害发生后,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及时解决灾区断路、断网、断电等问题,统一调派力量装备、统一组织应急处置、统一管控现场秩序,确保快速应急响应、快速调派力量、快速调拨款物、快速发布消息。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地震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地震应急预案》《重庆市南岸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上级预案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定位为南岸区专项预案,适用于南岸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波及我区的地震灾害事件的应对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地震灾害发生后,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一级、二级应急响应指挥长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三级应急响应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国资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局、区人武部、区红十字会、团区委、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武警一支队、武警船艇支队、燃气南岸分公司、重庆市自来水公司、市南供电公司分管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镇街、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2.2镇街组织指挥机构

各镇街可参照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设立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筹指挥和协调调度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2.3专家组

地震应急专家组由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受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委托,为地震应急管理重大决策、重点工作、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等提供专业支持和咨询服务,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并参与应急处置方案等工作的综合评估。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预报

区应急局依托重庆地震局相关信息负责统筹开展全区的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收集和管理全区各类地震监测数据,提出全区年度地震趋势会商意见,组织做好地震重点危险区域或重点关注区域的划定和风险评估工作。南岸区各镇街应与区应急局密切配合,加强震情跟踪监测和群测群防,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区应急局根据地震趋势会商意见,向区政府提出地震预报发布建议;按规定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地震预报发布或撤销相关工作。

3.2地震预警

区应急局依托重庆地震局相关信息负责统筹开展全区的地震预警工作。

区应急局依托重庆地震局组织建设的全市地震预警系统发布地震预警信息,包括地震震级、发震时间、震中位置、地震波到达时间、预估烈度等内容。

区应急局依托重庆地震局负责建立的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播发机制,会同区级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部门,组织有关媒体和企业,通过应急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卫星叫应终端等渠道,向社会播发地震预警信息。

3.3震情速报

当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有感地震,或受区外地震波及有较强震感时,区应急局应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地震速报信息,根据需要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区应急局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地震监测、预警等信息。

3.4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受灾镇街应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告区委、区政府,并抄送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应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告市应急局、重庆地震局。区应急局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通报有关部门。区教育、公安、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疾控、通信、铁路、消防救援、电力等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并通报区应急局。灾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地震基础信息及人员伤亡、基础设施损毁、房屋建筑破坏、次生灾害与风险、应急救援处置等情况。

4应急处置与救援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区政府为应对主体,必要时请求市级协调和支持;发生一般地震灾害,镇街为应对主体,区级层面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持。

4.1先期处置

地震灾害发生后,各受灾镇街应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协调本地应急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维护灾区社会秩序,防范处置次生灾害;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组织开展本行业、本领域先期处置工作。

4.2分级响应

区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4.2.1 一级应急响应

1)响应条件

1)因地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区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

2)启动程序

达到以上响应条件之一,区应急局提出启动响应建议,报区政府同意,由区政府决定启动区级地震灾害一级应急响应,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3)指挥协调与应急行动

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和受灾镇街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并兼任相关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做先期处置工作,待市级工作组入驻后移交指挥权,并根据上级要求调整组织架构。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工作是:

1)指挥长全面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灾区,统筹指挥抗震救灾工作。指挥长组织工作组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助、受灾群众安置等工作。

2)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局、重庆地震局、市地指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情况,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视情请求市级支援。

3)组织开展灾情侦察、收集、核查工作,利用直升机、无人机、卫星等航空航天手段,快速评估受灾情况。

4)协调派遣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驻区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组织及社会应急力量等,开展人员搜救工作。

5)组织调拨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受灾群众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6)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

7)组织抢修受损公路、铁路、民航等交通基础设施,保障交通畅通,协调开辟抗震救灾“绿色通道”。

8)组织、协调抢修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供应等畅通。

9)组织开展震情会商研判,通报震情趋势会商意见;开展流动地震监测、震害调查、地震烈度评定等现场工作。

10)组织开展各行业、各领域重要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基础设施等隐患排查与风险评估,防范地震次生灾害。

11)组织做好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震后5小时内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相关工作情况;震后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回应社会关切。

12)组建后方指挥部,由1名副指挥长牵头负责,指挥、协调后方的支撑保障工作。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指派相关负责人集中办公,协调、处理后方的支撑保障工作。

4.2.2 二级应急响应

1)响应条件

1)因地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区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

2)启动程序

达到以上响应条件之一,区应急局提出启动响应建议,报区政府同意,由区政府决定启动区级地震灾害二级应急响应,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3)指挥协调与应急行动

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根据需要设立工作组,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和受灾镇街分管负责人任相关工作组组长。视情请求市级支援,待市级工作组入驻后移交指挥权,并根据上级要求调整组织架构。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工作是:

1)指挥长统筹指挥,第一时间赶赴灾区,安排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2)向区委、区政府、市应急局、重庆地震局、市地指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情况,按照要求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组织开展灾情侦察、收集、核查工作,评估受灾情况。

4)派遣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协调驻区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组织及社会应急力量等,开展人员搜救工作。

5)组织调拨救灾物资和装备。

6)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

7)组织开展震情会商研判,通报震情趋势会商意见;开展流动地震监测、震害调查、地震烈度评定等现场工作。

8)组织开展各行业、各领域重要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基础设施等隐患排查与风险评估,防范地震次生灾害。

9)组织做好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10)视情组建后方指挥部,由1名副指挥长牵头负责,指挥、协调后方的支撑保障工作。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指派相关人员集中办公,协调、处理后方的支撑保障工作。

4.2.3 三级应急响应

1)响应条件

1)因地震造成10人以下重伤或者一定经济损失;

2)区内发生3.0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

2)启动程序

达到以上响应条件之一,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区应急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有关成员单位和镇街会商,经研判认为有必要的,由区应急局提出启动响应建议,报区政府同意,由区政府决定启动区级地震灾害三级应急响应,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3)指挥协调与应急行动

由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任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指挥长指导、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受灾镇街负责组织抗震救灾工作,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导受灾镇街实施现场抢险救援。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工作是:

1)对受灾镇街开展工作调度。

2)镇街为先期处置主要力量,视情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区级工作组,前往受灾镇街指导、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3)组织开展震情会商研判,通报震情趋势会商意见。

4)组织各成员单位收集、报告本行业、本领域有关情况,指导受灾镇街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4.3响应措施

地震灾害发生后,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需要,组织或指导受灾镇街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灾情信息收集

利用卫星和无人机遥感、空中侦察、地面勘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快速评估灾区受灾情况。组织收集、汇总灾情信息,必要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情收集工作。

2)人员搜救

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驻区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组织以及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工程抢险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机械、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搜救被困人员。在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下,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协调和配合,科学高效开展救援。

3)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组织协调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灾区救治伤员,必要时建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和设备的组织调度,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的力度。根据需要分流、转运伤员,实施异地救治。统筹安排医疗资源,保障孕产期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群体基本医疗服务,开展灾后受灾群众心理疏导服务。

加强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水质监测和消毒,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粪便等的消毒、清运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强居民临时安置点、医疗机构、学校等重点区域的消毒工作。加强灾后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处置,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或应急接种。

4)群众转移安置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必要时搭建符合条件的临时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筹集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婴幼儿等群体。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5)基础设施抢修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码头、航道及通航建筑物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抢险救援队伍、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6)现场监测

组织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情况,绘制地震烈度图,加强震区震情形势研判。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

7)次生灾害防范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公路边坡、桥梁、隧道、航运枢纽、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受威胁的人员转移避险。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金属冶炼设施等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军工科研等重点设施,做好防范处置工作。

8)社会治安维护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和装备、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部位的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安全感。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9)社会动员

加强对社会应急力量和志愿服务组织参与救援救助行动的协调、管理、保障。根据灾区需求,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和志愿服务组织有序参与抗震救灾,统一做好社会应急力量和志愿服务组织行动报备、任务分派、后勤保障等工作。

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加强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10)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发布地震灾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密切关注网络舆论动态,加强舆情应对和引导,依法打击编造、传播地震谣言等虚假信息的行为。

11)灾害调查评估

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灾情稳定后,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社会影响程度、环境影响程度以及地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害防治能力等情况,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4.4响应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震情、灾情发展变化情况,按程序对应急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当地震可能造成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灾害时,应果断提级响应。

4.5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风险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和供水等基本抢通恢复,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区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发布;涉及市级指挥的,待市级指令后终止。

5后期处置

5.1灾害调查评估

由区应急局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复盘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5.2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在市级有关部门指导下,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恢复重建规划。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受灾镇街根据需要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

5.3恢复重建实施

受灾镇街应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区级有关部门对受灾镇街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加强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地震、经济信息、公安、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应加强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力量建设,配备必要的装备,常态化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镇街、经开区等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网格化信息员队伍,增强基层风险防范、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能力。应急管理、民政、共青团等部门(单位)依托村(社区)、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和工作保障,为灾情统计报送、评估核查等提供支撑。应急管理、地震、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强专业应急技术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应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评定、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6.2指挥平台保障

区应急局牵头,联合消防救援等部门加强应急指挥平台建设,推动与三级治理中心、“141”基层智治平台贯通运用,形成上下贯通、一体应对、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共享流转、应急指挥科学高效、应急资源统筹调度、地震趋势动态会商研判,保障抗震救灾科学决策、精准指挥、合理调度。

6.3物资保障

区级应急管理、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国资、市场监管、粮食储备、疾控、消防救援等部门构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建立重要应急物资目录,优化物资品种和储备布局,确保应急物资及时供应。

区级有关部门、各镇街应做好应急物资实物的储备工作,并通过产能储备等方式,提升应急物资生产、供给能力。

6.4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做好救灾资金的保障工作。区财政局按规定及时下达中央、市级拨付救灾资金,统筹区级救灾资金调度,建立资金拨付快速通道,及时分解下达资金至受灾镇街。必要时,可按程序动用区级预备费,支持受灾镇街做好应急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财政、审计部门强化对应急救灾资金的使用监督和效果评估。

6.5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建设、管护、使用常设应急避难场所。根据需要,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并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

6.6基础设施保障

区经济信息委牵头协调市级通信管理部门及辖区通信运营商,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应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超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保底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区文化旅游委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网与机动保障相结合的应急广播体系,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卫星、短波广播系统,确保至少一种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手段有效、畅通。

燃气南岸分公司要加强燃气管网及设施的巡检维护与抢修能力建设,确保地震发生后燃气的安全供应与应急处置。

重庆市自来水公司要加强供水管网及设施的抗震设防与抢修能力建设,保障地震发生后灾区的应急供水需求。

市南供电公司要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委等单位要协调建立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并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7.1强有感地震事件处置

当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区应急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应对处置建议;各镇街或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应对处置工作,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导、协调相关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局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地震速报信息,并通报区级有关部门。

2)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收集相关情况报告区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3)镇街做好信息收集、群众安抚、信息发布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7.2行政区域外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当震中距离我区行政边界200公里范围内发生6.5级以上地震,或震中距离我区行政边界70公里范围内发生5.5级以上地震,或震中距离我区行政边界30公里范围内发生4.0级以上地震时,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应对。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局分析地震对我区的影响程度,研判我区境内最高地震烈度,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市应急局、重庆地震局、市地指,并通报区级有关部门。

2)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收集相关情况报告区政府,根据对我区造成的影响,组织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必要时,按程序启动应急响应。

3)受影响镇街组织做好信息收集、群众安抚、信息发布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组织开展本行业、本领域应对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5)当其他区县受灾严重,需要我区支援时,按照市地指的安排部署或根据受灾区县政府的请求,由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救援救助工作。

8附则

8.1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制定

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预案,报区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区级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按规定备案。镇街、经济板块发展中心、经开区等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按规定备案。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石油化工等危险物品生产储运经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按规定备案。

8.3预案修订

区应急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4宣传、培训和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应急管理、地震、共青团、红十字会等部门应积极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

区级有关部门、镇街结合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区级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并会同驻区部队开展军地联合地震应急演练,区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相应的专项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定期组织开展地震疏散和自救互救应急演练。

8.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8.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灾害分级

2.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体系框架图

3.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联系人员及电话

4.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重点任务分工

5.南岸区地震灾害事件处置流程图


附件1

灾害分级

南岸区地震运动受七曜山断裂带以及三峡工程蓄水的影响,在未来一段时期,局部地区存在发生地震的可能性。

地震灾害按其破坏程度分为重大及以上、较大、一般三级。

1重大及以上地震灾害事件

分级标准:造成30人及以上(含失踪)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标准: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M≥5.0级地震。

2.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分级标准: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标准: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4.0≤M5.0级地震。

3.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分级标准: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标准: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3.0≤M4.0级地震。


附件2

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体系框架图


附件3

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

联系人员及电话

序号

单位

办公电话

值班电话

1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62813246

62803001

2

区应急局

62984568

62988178

3

区委宣传部

62988470

62988470

4

区委网信办

62988326

62983759

5

区发展改革委

62988121

62988121

6

区教委

62800778

62800578

7

区科技局

62988799

62986700

8

区经济信息委(经开区经济运行局)

62989428

62989432

9

区民政局

62890166

62890166

10

区财政局

62790280

62790280

11

区司法局

62329566

62329566

12

区生态环境局

62806871

62302630

13

区住房城乡建委

62988076

62988076

14

区城市管理局

62988981

62988981

15

区交通运输委

62987766

62980601

16

区农业农村委

62455033

62802546

17

区商务委

62922422

62838794

18

区文化旅游委

62988059

62988059

19

区卫生健康委

62988107

62988117

20

区民族宗教委

62988368

62988368

21

区国资委

62922306

62922291

22

区人武部

89230806

89230806

23

区公安分局

60437032

62833933

24

区市场监管局

61217803

61217800

25

区消防救援局

62387709

62387788

26

经开局生态环境建管局

62457585

62907000

27

武警一支队

62760618

62760618

28

武警船艇支队

62772233

62772233

29

团区委

62988721

62988721

30

区红十字会

62786127

62988117

31

联通南岸分公司

89876154

89876154

32

移动南岸分公司

61840805

61840805

33

电信南岸分公司

62762121

62980414

34

市南供电公司

62876639

62345783

35

东部水务公司

62456788

62456788

36

江南营管所

62917321

62801334

37

南岸有线公司

62835993

62926055

38

燃气南岸分公司

62817625

62802753

39

重庆市自来水公司

61965826

61965826

40

南滨路建设服务中心

62988900

62988900

41

南山生态带发展中心

62475376

62462207

42

重庆东站枢纽新城建设发展服务中心

62476735

62519890

43

南坪镇政府

61217017

61217022

44

涂山镇政府

62527009

62527008

45

鸡冠石镇政府

62951279

62951279

46

峡口镇政府

62390322

62390426

47

长生桥镇政府

62450881

62450090

48

迎龙镇政府

89882585

62380131

49

广阳镇政府

62491022

62491022

50

南坪街道办事处

62909881

62909575

51

花园路街道办事处

62809718

62808869

52

海棠溪街道办事处

62883293

62883226

53

铜元局街道办事处

62305908

62305100

54

龙门浩街道办事处

62832805

62881199

55

弹子石街道办事处

62520234

62500744

56

南山街道办事处

62391626

62467106

57

天文街道办事处

62809600

62809650


附件4

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重点任务分工

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全面组织、指挥和协调本区地震灾害应对工作,统一研判震情灾情按程序启动、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统筹调度各类应急救援力量、物资装备和应急资金等;协调落实应急指挥、通信、交通等各项保障措施;组织协调人员搜救、医疗救治、群众安置、基础设施抢修、次生灾害防范、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指导信息发布、舆情应对和社会动员;组织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和灾后恢复衔接;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职责落实,确保抗震救灾工作高效有序开展。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重点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重点任务分工如下:

1区应急局向区委、区政府上报灾情,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对接抢险救援工作,统筹抓好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及上级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的贯彻落实;

2.区应急局承办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会议和指挥长、副指挥长召开的专题会议及材料保障工作;

3.区应急局协调做好上级领导同志或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领导赴现场安排、出行、安全等工作;

4.区应急局负责,其他成员单位配合,做好灾情信息的汇总、分析研判和灾害应对处置情况报送工作,组织协调专家组工作;

5.区应急局负责协调建立各级指挥机构、救援力量所需的通信网络;

二、抢险救援组

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重点任务分工如下:

1.区应急局、区人武部、武警一支队、区消防救援局负责制定实施抢险救援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

2.区应急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

3.区应急局、区人武部分别负责提出救援队伍和装备航空、铁路运输需求;

4.区应急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负责统筹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

5.区应急局、区人武部、武警一支队、区消防救援局、区红十字会、团区委分别指挥各自救援队伍,按照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部署安排,搜救被困群众,及时组织疏散危险区群众,做好排查与清理灾区现场工作;

6.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国资委、武警一支队、区消防救援局负责对火灾、危险品泄漏、地震灾害、环境污染、堰塞湖、矿区坍塌等次生灾害进行紧急处置;

7.区应急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协调相关部门,对救援队伍提供必要的交通、后勤等保障。

8.区交通运输委组织协调运输力量。

9.区应急局会同市南供电公司、燃气南岸分公司、东部水务公司、区国资委负责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的抢险抢修。

三、灾情监测研判组

灾情监测研判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重点任务分工如下:

1.区应急局负责开展地震速报预警、灾情快速评估、余震监测,组织震情会商,提出震情趋势判定意见;

2.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开展震区水利工程设施风险隐患排查,做好堤防、水库险情等次生灾害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做好地震造成的堰塞湖险情水文应急监测、应急处置方案技术支撑;指导震区开展水文应急监测及预报

3.区应急局负责指导防范处置地震造成的火灾及危化品泄漏、尾矿坝垮塌、矿井塌方等安全生产等次生灾害,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防范工作;

4.区应急局、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密切监视灾情发展;

5.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地震造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滚石等次生地震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做好灾区地震灾害隐患风险排查与应急测绘保障工作;

6.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加强灾区大气、饮用水、土壤等生态环境监测,指导防范处置地震造成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次生生态环境灾害,做好灾区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7.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对灾区重要建筑物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8.区交通运输委负责对灾区管养的重大关键交通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管控;

9.市南供电公司、燃气南岸分公司负责对灾区重大关键电力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做好灾区油气管道保护工作。

四、医疗救治组

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各成员单位重点任务分工如下:

1.区卫生健康委、区红十字会负责组派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2.区卫生健康委、区交通运输委负责紧急医学救援人员和物资投送、伤员患者转移后送;

3.区卫生健康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红十字会负责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4.区卫生健康委、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制定实施疾病防控方案,根据当地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疫病防控,做好遇难人员遗体消杀工作。区农业农村委配合做好人畜共患病防控的相关工作;

5.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国资委、区交通运输委负责统筹、调集、转运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指导帮助有关企业增产转产,保障灾区医疗物资及药品供应。

五、社会治安组

会治安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重点任务分工如下

1区公安分局、武警一支队指导灾区加强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严密社会面巡逻防控,维护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秩序;

2.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司法局、武警一支队指导灾区加强灾民安置点、物资储发点和党政机关、医院学校、金融网点、监狱、戒毒所及水电气、危爆物品等重点行业、重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生产、生活秩序;

3.区公安分局、区委网信办依法查处打击趁灾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

4.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指导灾区有关部门做好涉稳风险监测排查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做好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六、交通保障组

交通保障组由区交通运输委牵头,各成员单位重点任务分工如下:

1.区交通运输委制定保障投送应急救援力量、各种设施抢修力量和物资的交通运输方案;负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公路、水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负责指导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

2.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实施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远程投送工作;

3.区公安分局实施灾区道路交通管制和恢复灾区道路交通秩序,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七、通信保障组

通信保障组由区经济信息委牵头,各成员单位重点任务分工如下:

1.区经济信息委负责指挥调度通信资源和保障力量,按照先区级、后镇街,先重点、后一般的顺序,优先保障区政府以及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等重要通信畅通;组织相关电信企业,及时抢修受损通信设备,为地震灾区提供公众通信服务,保障公众通信网平稳运行;及时向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通报灾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情况,组织基础电信企业,根据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求,向社会发布应急信息;推动利用通信大数据为抗震救灾指挥决策和灾区精准救援提供支撑。

5.区应急局负责协调解决抗震救灾通信保障所需的交通通行、电力保障、油料供应等。

八、救灾救助组

救灾救助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重点任务分工如下:

1.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负责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需要;

2.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帮助有关企业增产转产,保障抗震救灾物资供应;

3.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牵头开展受灾群众救助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工作;

4.区应急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交通运输委、区农业农村委等负责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并指导发放;

5.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区教委、团区委负责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安排下拨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组织动员青年志愿者为救灾救助提供应急志愿服务;

6.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负责指导做好区政府和社会救灾捐赠、发放工作;

7.区农业农村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国资委、区文化旅游委、市南供电公司、东部水务公司、燃气南岸分公司、有线南岸分公司、重庆市自来水公司负责指导做好供电、供水、供气、防洪、广播电视等设施的抢修保通;

8.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

九、新闻宣传组

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各成员单位重点任务分工如下:

1.区委宣传部统筹信息发布、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2.区应急局负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

3.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负责做好灾区新闻媒体服务管理,适时组织安排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4.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正确引导舆论;

5.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区文化旅游委负责做好新闻报道和防震减灾、卫生防疫、次生灾害防范等方面的科普宣传和安全提示工作;

6.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负责协调做好市领导、区领导同志抗震救灾新闻报道工作;

7.区文化旅游委负责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保障工作。

十、震灾调查评估组

震灾调查评估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重点任务分工如下:

1.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对受损房屋进行排查和安全鉴定;

2.区应急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委等负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

3.区应急局依托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科学考察,地震烈度圈定;

4.区应急局负责对地震灾害处置工作进行调查总结,编制调查评估报告;

5.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办公室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6.区财政局、区应急局负责应急救援企业的应急补偿。

十一、恢复重建组

恢复重建组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成员单位重点任务分工如下:

1.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编制地方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2.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负责安排落实有关扶持政策、项目和资金,为灾区恢复重建提供财政支持;

3.区应急局依托市地震局相关信息负责提供地震动参数区划和活动断层分布信息,为恢复重建选址提供技术支持;

4.区教委负责对学校的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学校制定科学恢复重建方案;

5.区应急局、区商务委、区国资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司法局等负责对受灾的工矿商贸企业受损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定科学恢复生产方案;

6.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国资委、区文化旅游委、市南供电公司等负责对灾区重点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水利、供电、供水、供油、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重大基础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定重建方案;

7.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制定地震次生地震灾害调查、评估、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工程治理方案,指导拟定灾后恢复重建国土空间规划;

8.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指导对受灾生态环境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定生态恢复方案;

9.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住房及其他建筑物受损程度、抗震性能鉴定,指导做好住房及其他建筑物的恢复重建;

10.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对受灾的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定科学恢复生产方案;

11.区文化旅游委负责对灾区旅游景区及文物古迹受损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定科学重建方案;

12.区红十字会负责动员红十字系统募集社会资金,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3.区政府在市委、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附件5

南岸区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重庆市南岸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论述和关于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建立健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机制,有力有序有效处置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突出保安全、保畅通、保供电、保民生、保稳定,加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全过程管理。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分部门负责、区域协同联动。坚持属地为主、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军地协同。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国家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预案》《重庆市南岸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南岸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南岸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市南岸区辖区内发生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预防和应对处置等工作。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指由寒潮和低温、雨雪、冰冻等天气引发大范围积雪、结冰、积冰现象,对多个种类重要基础设施产生重大影响,导致大范围交通中断、停电、停水、停气、通信中断等严重影响居民生产生活的复合型自然灾害。

1.4灾害分级

根据低温雨雪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造成的影响等,灾害划分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四级)。(见附件1

2组织体系

2.1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发生低温雨雪冰冻后,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设立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一级、二级应急响应指挥长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三级、四级应急响应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担任。成员主要有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民族宗教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统计局、区国资委、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区大数据发展局、区消防救援局、区人武部、区红十字会、团区委、武警一支队、武警船艇支队、区科协、区委党校、市南供电公司分管负责人。

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相关工作。

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启动本行业系统防范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相应机制,充分发挥已有跨部门协调机制作用,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做好全区煤电油气运保障、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春运保障和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等工作。

2.2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区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区内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宣传工作导向,统筹协调、指导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协调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相关网络舆情监测与引导。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并组织应对有关重大突发性事件,持续做好能源保供和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区预算内投资。负责区应急抢险救灾物资(生活救助类)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局动用需求协调组织调运。

区教委:指导教师学生群体防灾减灾和校舍安全管理,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进教材、进课堂。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做好防范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通信保障工作,指导协调公共通信设施的应急维护;根据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指导有关工业企业的灾害防御及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协调有关企业做好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工作;负责保障城市供气、供电等相关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交通秩序,会同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实时监测道路通行情况,加强低温雨雪冰冻天气路面巡查、交通管控和预警管制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助疏散、撤离或转移遇险被困人员并妥善安置滞留人员。

区民政局:负责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对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群众给予临时救助和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指导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等特殊机构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自然灾害救灾经费预算,按程序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可能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技术支撑。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和监督城市危旧房屋、大跨度建构筑物、建筑工地等防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防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工作,指导和督促开展城市道路除雪除冰,及时抢修受损市政设施,保障城市供水等设施正常运行。

区交通运输委:负责维护公路、水路运输秩序,加强行业运行监测、调度指挥和应急处置指导工作。指导和监督公路管理机构做好除冰除雪和抢通工作。指导交通建设施工、运输等行业企业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准备。发挥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机制作用,保障交通物流畅通,保障重点物资和民生物资安全运输。组织、协调运力运输应急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装备。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农村供水安全和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保障和抢修工作。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灾情,指导做好农业、畜牧业、渔业防寒防冻、灾后田管及恢复生产等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农户开展种植大棚、养殖棚舍等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抓好“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组织协调做好农产品调度运销等工作。

区商务委:负责加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协调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区文化旅游委:负责组织做好区内旅游景区、旅行社做好防灾避灾和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景区关停,做好游客疏散安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大量游客滞留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紧急医学救援和灾后卫生防疫工作,及时调配区内医疗卫生应急专家和队伍进行医疗支援,指导镇街医疗卫生机构尽快恢复医疗卫生服务。

区应急局:负责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工作,负责指导协调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应急抢险救援,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调查评估;组织灾情统计核查、受灾群众安置及救助,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指导做好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重点行业领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区国资委: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区内相关企业积极参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抢险救援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区消防救援局:根据险情、灾情,按照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安排,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有关工作,承担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突发事件抢险救援、被困人员营救疏散等抢险救援工作。

区人武部:组织指挥军队有关力量开展受困人员疏散转移或解救、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道路(桥梁、隧道)抢通、稳定秩序等行动。负责组织民兵开展抢险救援救灾、营救群众、转移运送物资、稳定秩序等工作。

区红十字会:向社会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武警一支队、武警船艇支队:负责抢险救援救灾、营救群众、转移运送物资、保护重要目标安全、协同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等工作。

市南供电公司:负责受灾电网电力设施、设备的抢险抢修工作;负责灾害期间保障抢险救援救灾电力供应和重要用户的用电需求;向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因灾导致电力系统受灾情况。

其余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做好职责范围内的防范应对工作。区应急局根据需要组织其他有关单位参与应对处置工作。

2.3基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指挥机构

各镇街是基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指挥机构,在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辖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可根据需要设立应急指挥机构或建立统筹协调机制。

3监测预警

3.1监测预报

区应急局依托市气象局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对南岸区气象变化趋势进行综合研判,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照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按照灾害风险识别分析、灾害发生可能性评估、灾害后果评估等步骤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提供评估结果。

经济信息、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公安、自然资源、电力等部门实现服务信息共享,向公众发布有关灾害风险预警信息,各部门(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分工,根据市气象局的监测预报信息,对本行业可能受威胁的对象进行分析预测,并开展相关监测预报工作,将有关情况报送区应急局。

3.2预警发布

区应急局负责转发市气象局有关本区的寒潮、暴雪、低温、冰冻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联合相关部门制作发布道路结冰、农业气象灾害等相关防御指引;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多种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天气预警信息。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及通信运营企业,景区,公路等运营管理单位,应及时播发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3.3预警行动

1)区应急局根据市气象局预报预警信息,对可能出现的影响情况进行会商研判,及时掌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基本情况、发展趋势,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加强应急值守、会商研判、隐患排查、队伍物资装备准备等防灾减灾工作。

2)经济信息、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公安、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监测和管理,针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预警及发展形势,积极组织做好防御工作。

3)各镇街按照灾害预警信息有关要求,因地制宜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或减少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4应急响应

据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灾害损失等情况,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4.1一级应急响应

4.1.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低温雨雪冰冻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造成两个以上镇街内国道、省道等干线中断48小时以上,致使1000名以上旅客长时间滞留在区内景区,产生极为严重的社会影响。

2)造成两个以上镇街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

3)特别重大暴雨、大雪、低温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

4)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情况。

4.1.2 启动程序

根据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条件的情况时,区应急局提请区政府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必要时,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4.1.3 响应措施

1)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主持会商,统筹协调全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研究部署防范应对工作,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事项作出决定,并派出由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成员单位带队的联合工作组、专家赴一线指导,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期内,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变化,可由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副指挥长主持,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参加,随时滚动会商。待市级相应工作组入驻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后随即移交应急指挥权。

2)区应急局加强信息收集与发布,统一发布灾情,在区主要媒体及新媒体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统一收集整理灾情和成员单位及抢险救援工作动态,面向成员单位实现共享。

3)区财政局积极筹措资金,全力支撑受灾镇街抢险救援工作。

4)区公安分局统筹调派全区公安力量,指挥公安力量维护区内社会治安秩序,强化交通管控和疏导。

5)区交通运输委指导支持区内国省干道等重要交通线路抢通保畅,全力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

6)区发展改革委加强统筹协调,全力做好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督促相关电力企业迅速开展电力抢修恢复等工作,指导督促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应对工作;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力量、调运应急物资和装备。

7)区应急局统筹调派区应急力量和抢险救灾物资,全力支持受灾镇街开展人员转移安置、应急抢险、救援救灾等工作,协调区内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援救灾;依职责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8)区商务委加强调度指导,全力保障区内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9)区卫生健康委协调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镇街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10)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指导有关部门及各镇街做好冻害及雨雪冰冻次生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11)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统筹做好新闻宣传、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及时打击网络谣言等不实信息,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12)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等行业部门按职责分工全力保障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等重要基础设施运行安全。

13)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安排,加强协调联动,全力做好有关工作。

4.2二级应急响应

4.2.1 启动条件

1)造成一个镇街内国道、省道等干线中断48小时以上,或者两个以上镇街内国道、省道等干线中断24小时以上,致使区内外交通运输严重受阻或中断,500名以上旅客长时间滞留在区内景区,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2)造成一个镇街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或者两个以上镇街电力设施较大范围破坏。

3)暴雨(雪)、低温、寒潮等天气事件造成1-2人死亡,或500-1000万元经济损失。

4)区内正在发生低温雨雪冰冻天气过程,市气象局发布暴雨、暴雪、寒潮、道路结冰红色预警,综合会商研判有两个以上镇街可能会发生严重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5)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况。

4.2.2 启动程序

根据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发展情况,当发生符合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条件的情况时,区应急局提请区政府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

4.2.3 响应措施

1)由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主持会商,统筹协调全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研究部署防范应对工作,派出由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联合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有关情况要及时上报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应急响应期内,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变化,可由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副指挥长主持,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及时滚动会商。待市级相应工作组入驻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后根据工作要求继续由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挥或移交应急指挥权。

2)区应急局加强信息收集与发布,统一发布灾情,在区主要媒体及新媒体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统一收集整理灾情和成员单位及抢险救援工作动态,面向成员单位实现共享。

3)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加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力度。

4)区公安分局加强与区交通运输委联防联控,科学研判灾情影响,及时积极采取远端分流、中端疏导、近端管控等措施,协调保障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区交通运输委加大对区内国省干道等重要交通线路除冰除雪、应急抢修工作的指导支持,协调优先运输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等。强化与相关互联网企业沟通协作,第一时间通过导航地图等发布管制措施、绕行路线、安全提示等信息,引导公众合理安排出行。

5)区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加强重点民生商品价格监测预警,必要时投放储备物资,做好保供稳价工作。

6)区应急局协调区综合型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加大区应急抢险救灾物资调拨力度,积极协助镇街开展人员转移安置、应急抢险、救援救灾等工作;协调武警部队参与重大险情灾情抢险救援;依职责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7)区商务委负责指导区内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调度保障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8)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安排,加强协调联动,做好有关工作。

4.3三级应急响应

4.3.1 启动条件

1)造成一个镇街内国道、省道等干线中断24小时以上,或者两个以上镇街内国道、省道等干线中断12小时以上,致使区内外交通运输受阻或中断范围较大,200名以上旅客长时间滞留在区内景区,产生严重社会影响。

2)造成一个镇街电力设施较大范围破坏,或者两个以上镇街电力设施部分破坏,对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3)暴雨(雪)、低温、寒潮等天气事件造成3人以上重伤,或100-500万元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4)正在发生低温雨雪冰冻天气过程,市气象局发布暴雨、暴雪、寒潮、道路结冰橙色预警,综合会商研判有两个以上镇街可能发生较重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5)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情况。

4.3.2 启动程序

根据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条件的情况时,区应急局提请区政府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任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

4.3.3 响应措施

1)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主持会商,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参加,派出由处级领导带队的联合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副指挥长,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区应急局负责信息收集与发布,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面向成员单位实现相关信息共享。

3)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4)区公安分局指导开展动态监测研判、及时通报路况信息、发布交通安全提示,采取压道缓行、交叉通行等措施强化交通疏导。区交通运输委加强对区内交通状况的监测预警,协调指导对公路、水路开展除冰除雪、应急抢修等,协调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等。

5)区应急局协调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会同区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区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协助受灾镇街开展人员转移安置、应急抢险,救援救灾等工作;依职责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6)发展改革、经信、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组织本行业开展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高风险对象巡查排险,保障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等重要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以及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7)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安排,加强协调联动,做好有关工作。

4.4四级应急响应

4.4.1 启动条件

1)造成一个镇街内国道、省道等干线中断12小时以上,致使100名以上旅客长时间滞留在区内景区,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2)造成一个镇街电力设施部分破坏,对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造成影响。

3)暴雨(雪)、低温、寒潮等天气事件造成1-2人重伤,或1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4)正在发生低温雨雪冰冻天气过程,市气象局发布暴雨、暴雪、寒潮、道路结冰黄色预警,综合会商研判有两个以上镇街可能发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5)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情况。

4.4.2 启动程序

根据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条件的情况时,区应急局提请区政府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任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

4.4.3 响应措施

1)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联合会商,分析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具体应急工作由受灾镇街牵头处理,镇街及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副指挥长,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区应急局负责信息收集与发布,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面向成员单位实现相关信息共享。

3)发展改革、经信、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组织本行业开展值班值守、监测巡查、隐患排查整改、应急保障等工作。

4)区应急局协调区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会同区发展改革委视情调拨区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协助镇街开展救援救灾、人员转移安置、应急抢险等工作;依职责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5)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安排,加强协调联动,做好有关工作。

各镇街应当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应急响应制度,在相关应急预案中确定应急响应级别,落实各项具体职责和工作措施。

4.5信息报送和发布

4.5.1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应急局、区经济信息委等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及各镇街按职责收集提供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发生、发展、特点以及防范应对工作等情况。及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送相关信息,一级、二级响应期间,按照每日至少两报的要求报送信息;三级、四级响应期间,按照每日至少一报的要求报送信息;重大突发险情灾情和抢险救援重大进展,要第一时间上报,并跟踪掌握事态和处置进展情况,及时续报,建立完善成员单位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区应急局在灾情应急响应期间按照每日一报的要求向市防减救灾办报送相关信息,遇灾情变化等特殊情况按照需求在日报之外及时补报。

4.5.2灾情信息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重特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灾情稳定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及时开展灾情核查和上报工作,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认定困难的,按照“先报后续”的原则,第一时间上报信息,并做好后续核报工作。

4.5.3区内各部门、镇街、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对获悉的低温雨雪冰冻相关隐患、灾情信息应及时联系区应急局,报告相应情况,区应急局及时研判相关信息做出应对。值班电话:62988178

4.5.4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低温雨雪冰冻天气情况由气象部门发布,区应急局做好转发和衔接工作,灾情由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审核发布。

4.6响应调整及终止

当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情势发生变化,经研判,区应急局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及时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

4.7善后工作

4.7.1 灾害救助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指导支持镇街做好受灾群众应急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工作。对实施应急救助后仍然存在基本生活困难的,区民政局按规定强化民生兜底保障,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镇街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

4.7.2 基础设施修复

交通运输、经济信息、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要迅速组织受损基础设施修复,尽快恢复生活秩序。

5后期处置

5.1后期处置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由区政府指定有关部门单位、镇街负责,按有关法规和政策,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受灾人员给予救治、救济,做好灾民安抚、转移安置、灾后后续监测及必要的防范等善后工作。迅速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现场进行清理,排除障碍、恢复交通、保障城市功能,统筹安排灾区的生产生活和恢复重建工作。

5.2社会救助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发生后,区内各基金会、慈善组织、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区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法接受社会、个人和外国机构向受灾人员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并按规定加强管理使用。

5.3调查评估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由区应急局牵头,按照《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关要求开展调查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评估工作,做好市防减救灾委、区委、区政府及各上级部门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调查评估的相关工作要求。

6 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和社会动员

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处置中,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经信、农业农村等部门及相关企业专业抢险队伍是基础设施应急抢修的专业力量,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抢险救援主力军,区应急救援队伍是协同力量,武警部队是突击力量,社会救援力量是有益补充。

镇街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应急力量协同联动机制,及时组织开展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处置,情况紧急时开展社会动员,广泛发动群众参与抢险救援救灾救助工作。

6.2通信保障

区通信运营商建立健全区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应急通信队伍、装备前置部署,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局建立健全应急指挥通信保障体系。

6.3物资装备保障

区交通运输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应急局等部门指导本行业系统加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推动完善区域和社会协同保障机制,提升物资装备保障能力和跨区域应急调配能力。

镇街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多种方式加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

6.4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安排救灾资金,支持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根据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应急处置需要,区发展改革委下达区预算内投资,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拨付救灾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6.5科技保障

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建立涵盖气象、交通、能源、电力、通信、救援等多领域的专家库,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支持,必要时组成专家组赴一线指导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加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装备研发和推广,提升灾害应对科技含量。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本预案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制定及修订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应结合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措施落实到位。

区级各部门及镇街可结合本部门、地区实际制定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指挥或统筹协调机制、监测预警、信息报送、行动措施、队伍物资保障等内容;镇街预案应报区应急局备案,抄送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

7.3 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科普宣教和培训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加强对责任人和抢险救援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全社会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区应急局协同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计划,每3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并进行演练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完善预案。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灾害分级标准

2.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附件1

灾害分级标准

根据低温雨雪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造成的影响等,灾害划分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四级)。

一、特别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一级)

出现以下低温雨雪冰冻天气或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造成的灾害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1)本区范围内积雪深度在30厘米以上,或持续3天以上积雪深度超过20厘米,或者出现直径在20毫米以上的雨淞、冰凌或道路结冰厚度在3厘米以上,或日平均气温连续12天在0以下,且预计雨雪天气持续。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亿元以上。

3)造成区内国家高速公路网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车的;或致使区内交通运输严重受阻或中断,大量旅客长时间滞留在区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

4)造成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对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5)造成全区大范围交通或供水、供气中断;或者造成全区大范围粮、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脱销,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严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

二、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二级)

出现以下低温雨雪冰冻天气或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造成的灾害之一者,为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1)本区范围积雪深度在20厘米以上,或者出现直径在10毫米以上的雨淞、冰凌或道路结冰厚度在2厘米以上,或日平均气温连续10天在0以下,且预计雨雪天气持续。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

3)造成区内高速公路网、重要国省道干线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车的;或铁路干线运输受阻或中断,影响区火车站正常运行的,致使本区交通运输受阻或中断范围较大,大量旅客滞留在区内各主要城镇或高速公路上,或汽车站等公共场所堵塞道路通行,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4)造成本区电网减供负荷达90%以上,对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5)造成10个以上镇街交通或供水、供气中断;或者粮、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对居民基本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三、较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三级)

出现以下低温雨雪冰冻天气或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造成的灾害之一者,为较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1)本区范围内积雪深度在10厘米以上,或出现直径5毫米以上的雨淞、冰凌或道路结冰厚度在1厘米以上,或日平均气温连续8天在0以下,且预计雨雪天气持续。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

3)造成本区境内高速公路或国道严重受阻或中断,或火车站大部分列车班次延误或取消,致使本区交通运输受阻或中断,大量旅客滞留,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4)造成本区境内电力设施较大范围破坏,对本地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较大威胁。

5)造成本区城区或5个以上10个以下镇街大范围交通或供水、供气中断,或者本区境内粮、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对居民基本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四、一般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四级)

出现以下低温雨雪冰冻天气或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造成的灾害之一者,为一般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1)本区范围内积雪深度在8厘米以上,或出现雨淞、冰凌或道路结冰,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在0以下,且雨雪天气持续。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造成本区境内公路或铁路运输受阻或中断,对居民出行产生较大影响。

4)造成本区境内电力设施破坏,对本地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

5)造成本区境内主要镇街交通或供水中断,气源供应紧缺,或者粮、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影响居民基本生活。


附件2

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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